辉丰股份、模塑科技、蓝丰生化三家“江苏籍”公司被判赔偿股民部分损失

一、辉丰股份案

1.违规事实

辉丰股份相关违规事实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1. 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辉丰股份在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中虚增了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2. 环保事项披露与事实不符:辉丰股份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在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因环保违法行为被出具了1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未如实披露这些环保违法问题,而是声称“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

3. 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2018年3月29日,辉丰股份获悉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被刑事拘留的信息,这是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然而,辉丰股份发布的公告中却称奚圣虎是在配合环保部门的调查。

2.裁判结果:二审胜诉

日前,我们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件胜诉。

此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辉丰股份向我方代理的投资者赔偿损失,前情详见:辉丰股份被判向投资者赔偿8000余万,江苏首例代表人诉讼案一审落槌

之后,辉丰股份提起上诉,近日二审判决终于落地。从判决情况来看,除因司法解释的更新而调整了损失计算相关的基准日、基准价等参数外,其余事项均与一审裁判结果大体一致。

3.其他说明

1 目前暂不清楚辉丰股份是否会主动履行。

2 本次判决仅涉及部分投资者,仍有投资者的案件尚未判决,未收到通知的投资者请耐心等待后续通知。

3 本案诉讼时效已届满,未参加的投资者已丧失胜诉权。

二、模塑科技案

1. 违规事实

模塑科技通过违规多确认收入、少确认成本及费用的方式,虚增了2020年度的利润总额,虚增金额占2020年度披露金额的95.24%。

2. 案件状态:一审胜诉

此前,我们已代理投资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部分诉讼材料,近日,公开信息显示,南京中院判决模塑科技向部分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说明

本案索赔条件为:2021.4.29至2022.11.23期间买入且截至2022.11.23持股,本案诉讼时效尚未届满,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在微信公众号“索赔吧”中回复“模塑科技”或“000700”查阅参加流程。

三、蓝丰生化案

1. 违规事实

王宇作为蓝丰生化的关联自然人,其实际控制的陕西禾博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禾博生物)、宁夏华宝枸杞产业有限公司(宁夏华宝)和陕西方舟置业有限公司(方舟置业)构成蓝丰生化的关联法人。在2016年和2017年,王宇通过其控制的方舟制药通过资金划拨不入账的方式,向其实际控制的方舟置业、宁夏华宝、禾博生物及王宇指定的单位或个人划拨资金。

2. 案件状态:一审胜诉

此前,我们已代理投资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部分诉讼材料,近日,公开信息显示,南京中院判决蓝丰生化向部分投资者赔偿1827.34万元。

3.其他说明

本案索赔条件为:2016.8.23至2019.1.9期间买入且截至2019.1.9持股,本案诉讼时效尚未届满,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在微信公众号“索赔吧”中回复“蓝丰生化”或“002513”查阅参加流程。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710424519),现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超百人,为国内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王智斌律师同时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