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谢岚

  连日来,上市公司红宝丽涉案金额近7000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案引起业界和投资者强烈关注。如此大的银行承兑汇票造假,单单一名业务员为何能够“瞒天过海”?公司管理层是否应该对此负责?投资者是否可以向上市公司追责?诸多问题都成为市场各方关注的焦点。

  不过,自7月12日简单公告案件相关情况,7月18日又发布公告称因案件复杂将延期披露半年报之后,红宝丽再无披露任何案件相关信息。

  “现在案件还在调查,具体我们也不清楚。”昨日,红宝丽董秘王玉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对于业界和投资者强烈质疑公司内控制度,认为公司管理层该对此负责的说法,他亦仅表示,“等调查结果出来”再说。

  业务员闯过多道关卡造假

 

  如何瞒天过海迷雾重重

  按照红宝丽7月12日发布的公告,公司称在回收货款过程中,发现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是假票。2013年7月9日,公司为防范风险,对该票据及其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鉴别,发现还有其他假票据,合计金额6896万元。经初步核查,涉及的假票据都是由公司某业务员提供。

  在本报记者此前的采访中,红宝丽董秘王玉生坚称涉及假票据的相关业务都是真实发生的,公司也早已将货物发给相关客户。因此,目前事件的核心问题是,涉案业务员是如何在其中钻空子,瞒天过海的?

  昨日,有业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据其向某涉案的红宝丽客户了解到的情况是,涉案业务人员以远低于市场价格为客户提供虚假商品信息,骗取客户回款,然后利用私刻公章、财务章等违法手段伪造假银行承兑汇票上交红宝丽公司。

  “据说是业务员告诉客户,红宝丽研发出来了新品或者说替代品,所以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因为之前就有合作关系,所以客户单位也未向红宝丽方面进行核实。”该业内人士称,但他表示,不清楚其他涉案的客户也是类似的情况。

  对于这一说法,昨日本报记者向王玉生核实时,他仅仅表示案件仍在调查,自己也不清楚。

  而如果上述情况属实,更多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该客户单位和红宝丽之间的交易合同是如何签订的,除了业务员,红宝丽方面的财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是如何跟进、核实的?究竟是涉案业务员真的有如此大能量能够单枪匹马闯过多道关卡瞒天过海,还是业务员与客户、甚至与红宝丽内部其他人士一起联手造假?

  营销、财务管理存多处漏洞

 

  内控审计被指走过场

  “对于一些大型企业来说,业务员在某个市场区域不能待太久,应该需要进行轮换。”在前述业内人士看来,业务员过分跟客户打成一片是其能够钻空子的关键原因之一。他表示,公司之间业务往来一定要按照法定程序,不能轻信业务人员口头承诺,凡涉及非正常情况,也就是协议约定以外的销售政策、返利、促销、重大价格调整等重大利益政策,公司之间务必进行正规书面、传真确认,不可轻信个人。

  除了上述内控漏洞,红宝丽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日前也广受市场诟病。不少分析人士和财务专家纷纷质疑,如此大的销售收入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公司财务为何就想不到去银行验证下票据的真假。

  前述业内人士则指出,一方面,红宝丽与客户之间恐怕未能定期财务对账,所以给了业务人员可趁之机。另一方面,“按照财务制度和业务管理流程,应该来说业务员不允许直接从对方厂家接收货款,而是两家公司财务之间对接。否则这中间就有可钻的空子了。”

  “还有一个问题是,真票据去哪了?”该业内人士表示,如果业务员想拿真汇票去贴现,一般需要公司的公章、财务章等,那么,“是自行仿造的公章、财务章,还是说通过什么途径拿到了这些章?”

  “该公司的内控肯定存在问题。这两年上市公司的内控都是要出自评报告的,内控审计干嘛哪,这么大漏洞怎么看不见!再就是外部审计,也要出内控报告,要做内控评审指导的,同样也是有责任的,不能走过场。”一位中央财经大学财务专家如此道。

  公司管理层是否该负责?

 

  律师称投资者可追责

  7月18日,红宝丽再度公告称,经公司核查及公安部门侦查发现,假票据涉及事项比较复杂。由于核查需要时间,难以在短期内确认假票据造成的具体损失或损失的幅度。因此公司不能按预约时间如期披露2013年半年度报告。现将201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延迟至2013年8月30日。

  资料显示,公司2012年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6.54亿元,净利润为7840.87万元;今年一季度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为4.85亿元,净利润为2359.62万元。显然,如果这些假银行承兑汇票涉及到的货款或货物不能追回,对公司业绩造成打击不小。

  对于本盼着红宝丽上半年业绩大增的投资者来说,此次的“假票据门”事件可谓是飞来横祸。在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上,有投资者称公司出现“如此低级失误”“令人咋舌”,管理层应“引咎辞职”。股吧里不少投资者也呼吁对上市公司追责,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普通投资者的维权,需要等待公安机关侦查的结果。目前投资者应该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昨日,证券维权律师杨兆全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指出,如果公司管理层确实涉案或者存在失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由公司对高管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公司不愿追究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起诉高管。”

  证券维权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亦表示,目前应看上市公司方面是否能够追回货物或货款,如果最终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且确实与公司的管理层有关,“看有责任的高管是谁,上市公司有责任代表股东起诉高管。如果上市公司未起诉,那么可以由持股1%以上且连续持股180天以上的股东代表公司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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