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桂小笋

    11月28日晚间,越博动力(11.520, 0.12, 1.05%)发布公告,因短期内筹划的两次控制权变更无疾而终,收到了关注函,要求解释短期内两次筹划控制权变更且均未成功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事项决策是否审慎、合理。

    从过往公告中可知,两次控制权变更皆时间较短:8月17日披露公告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占江拟向贺靖转让公司控制权,9月20日披露公告称控制权转让事项终止;9月23日披露公告称李占江拟向济源国资转让公司控制权,11月25日公告终止。从上述时间序列中可以看出,从控制权变更终止到启动新的控制权转让事宜,时间仅相差3天。

    频繁筹划却终止的控制权转让计划受到投资者诟病,《证券日报》记者致电公司,欲咨询公司是否仍有新的控制权转让计划等事项,但多次联系,公开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两次筹划控制权转让皆未成功

    回溯越博动力的公告可知,两次控制权转让终止的原因有差异。9月20日的公告显示,根据约定,李占江在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其持有的越博进驰和协恒投资全部出资额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不再担任越博进驰和协恒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李占江在前述期限内未办理完毕前述出资额转让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则自前述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失效,各方不得就前述事项向其他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追究任何违约责任。截至9月19日,上述条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成就,按照约定,上述协议自动失效,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终止。

    而11月25日的公告则显示,根据尽调,济源国资经内部讨论后认为公司现阶段暂时无法完全满足其收购要求,因此,决定终止与公司本次就控制权变更事项达成的《合作意向协议》,该协议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存在“现阶段暂时无法完全满足其收购要求”的事项,是否意味着相关问题不解决,则公司即使筹划新的控制权转让也将无法推进?对此,《证券日报》记者联系越博动力欲咨询相关事项,但公开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广科咨询首席策略师沈萌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从实践经验来看,多数最终未能成功的股权转让,终止原因和核心条款、转让价格未能谈妥有关,“无法满足收购要求”的提法也有,但从公开信息来看,这个要求具体指向尚不清楚。

 监管部门年内多次下发关注函

    查阅公开信息可知,越博动力近一年的经营状况让监管机构“不省心”,今年收到的关注函、监管函、问询函共计8份。

    在11月28日晚间的公告中,关注函提及,要求公司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状况、尽职调查过程及结果等,补充说明公司现阶段暂时无法完全满足济源国资收购要求的具体原因,并结合相关因素充分提示风险;结合公司现金流状况、货币资金、债务及被诉情况等,补充说明本次控制权转让终止对公司生产经营、业务规划的具体影响,公司日常运转能否正常维持,后续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李占江所持公司股份的66.35%被质押,67.89%被司法冻结,因此,关注函要求补充说明李占江股份质押原因、质押资金具体用途,司法冻结所涉纠纷的具体背景、原因及进展,相关债务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情况,是否存在质押平仓风险及司法处置风险,前述事项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具体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股权处在质押状态,除非经过质押权人同意,否则不能过户。但是,这并不影响转让协议的签订,只要协议中对于股权的权属有明确的约定即可。然而,如果对方要根据转让协议过户股权,则有一定的障碍,需要经过质权人的同意。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从观察的实践案例来看,大多数企业在有意向之后谈不妥,很可能是因为原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存在一些瑕疵问题,例如:占款,或者股权没有办法取消质押等,这些问题会导致控制权变更受阻,问题不解决,即使再有新的投资人洽谈,结果也是相似的。

    此外,“公司股权存在质押和司法划转风险下,达成股权转让的难度很大。虽然也可以进行三方沟通达成三方协议,保证质权人的权益,但这种方式成功的案例在实践中比较少见。”盘和林介绍。

(编辑 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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