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山重组“被合同诈骗案”判决 原大象广告董事长一审被判无期
「本文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桂小笋
10月10日晚间,ST天山与大象广告的重组被合同诈骗案件有了最新进展。ST天山发布公告称,收到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大象广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原大象广告法人、董事长、总经理陈德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大象广告董秘陈万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同时,判决书还提及,追缴陈德宏名下的ST天山股票3727.9083万股、大象广告及35名股东与ST天山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而取得的7834.5524万股股票,返还ST天山。
根据公告所述,大象广告、陈德宏、陈万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其中,以发行股份用于支付股份对价17.956504亿元,并完成股权登记,属犯罪既遂,以现金支付对价的5.7679641亿元尚未支付,属犯罪未遂。陈德宏、陈万科虽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但二人到案后不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
由于此案涉及上市公司并购时的合同诈骗,中介机构是否会承担责任也受到关注,对此,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中介机构是否承担责任,并不是取决于大象广告是否存在欺诈,而是取决于其自身是否勤勉尽责。如果相关中介机构已勤勉尽责地履行了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那么即使大象广告构成合同诈骗,中介机构也不因此向上市公司或者二级市场投资者承担责任。反之,如果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未能起到“看门人”的作用,那么相关中介机构需要向上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可以要求中介机构赔偿部分损失。
“早在今年4月份,ST天山已因该事项被证监会处罚,这意味着二级市场投资者可以起诉上市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王智斌对《证券日报》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