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桂小笋

7月份以来,关于A股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的公告频繁发布。《证券日报》记者对同花顺数据统计后发现,7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A股上市公司董监高共发生1288次减持行为,对应的减持市值总额约为126亿元。

当前正值中报发布敏感期,上市公司董监高交易自家公司股份时,一不小心踩进“窗口期”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从而构成窗口期交易、短线交易的行为。

对此,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窗口期交易是违规行为,相关法律限制上市公司董监高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交易。如果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减持行为踩进了“窗口期”,或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22笔减持数量达上千万股

同花顺数据显示,在上述1288次减持行为中,大多数单次减持对应的股份数量并不大,其中有121次减持行为对应的股份数量在1万股以下,有些减持行为对应的股份数量甚至只有几百股。

不过,也有一些减持行为对应的股份数量堪称“豪爽”。数据显示,共有22笔减持行为对应的股份数量不低于1000万股。

对比两市公告,许多上市公司董监高在减持前曾进行过“预报”。关于减持原因,有的公司称“因个人资金需要”,并对持有股份情况、减持时间区间等相关事项的具体细节进行了公示,并声明称,在减持过程中,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尽管如此,从两市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情况看,仍有部分董监高的减持行为踩进了“窗口期”,或因触发相关规定而被处罚。

董监高“窗口期”减持有风险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都被称为“窗口期”,上市公司董监高在这些期间均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还对上市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管等人员的“短线交易”行为予以限制,一旦出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情形,由此所得收益将归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不在该条规定之列。

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解释称,相比公众股东,上市公司董监高直接掌握公司运营信息,为了保护公众股东公平获取信息并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这些信息依法披露之前,法律会限制上市公司董监高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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