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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2日,鞍重股份收到关注函,就公司终止收购江西同安股权的相关事项进行了现多细节的追问,并要求公司说明如何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如果公司管理层执行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收购终止股权跌停

  据了解,去年6月份,鞍重股份发布公告称,拟以自有资金收购江西同安持有的兴锂科技51%的股权,但是,并购股权的事项进展不顺利。公司先是更改了并购的要点,变更为直接收购江西同安的股权,又在今年的1月10日,终止了这件事情。

  1月10日,鞍重股份发布公告,称终止以自有资金收购江西同安不低于51%股权,对于终止的原因,公司的解释是“由于谈判期间原矿价格及外部宏观环境波动较大,交易双方始终无法就最终的收购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同时,由于签署正式协议所要满足的全部前置条件尚不具备,正式协议的签订也存在实质障碍。”

  而在1月12日的公告中,投资者则可以对鞍重股份所称的“前置条件不具备”细节有所了解。“你公司及任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本次交易终止的具体时点,在2021年8月10日鼎兴矿山未能取得更新后的《采矿许可证》及2021年12月8日你公司认为交易存在实质性障碍的情况下,你公司迟至2022年1月8日才签署《终止协议》。”对此,关注函要求公司解释原因及合理性。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终止上述收购事项,鞍重股份在1月10日和1月11日连续两个交易日跌停。而此前,市场曾有声音质疑鞍重股份炒作锂矿资产收购,鞍重股份的股价在2021年也曾因“涉锂”而有异动,短时间内股价涨幅极大。

  上市公司诸多细节不合理

  在1月12日的关注函中,监管部门还关注到诸多令人深思的细节。

  例如,对此次股权并购至关重要的采矿许可证未取得更新,鞍重股份并没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终止协议约定强强投资于25个工作日内退还5800万元定金则不用支付利息;鞍重股份向强强投资支付5800万元意向金时,支付金额的确定依据及占实际交易金额的比例,“是否构成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本次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关注函中,监管部门如是追问。

  “根据《公司法》149条的规定,如果公司管理层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相关高管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王智斌对《证券日报》记者说。

  此外,《证券日报》在此前的报道《终止收购江西同安股权鞍重股份“囤锂”受挫》中还曾提及,公司拟并购的金辉再生,由于产业链条上和此次终止并购的公司属于上下游,未来如何保证经营受到投资者的关注。对此,关注函也要求公司解释相关进展,并说明在终止收购江西同安51%股权的情况下,收购金辉再生是否仍符合公司经营战略,金辉再生扩张产线规划是否存在重大变化,如江西同安无法按约定采购量、采购品位进行供货,导致你公司相关业务无法按时按量开展,江西同安需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对此,《证券日报》将继续给予关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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