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桂小笋

*ST麦趣收到警示函一事正引发一系列连锁效应。12月9日午间,*ST麦趣发布公告称,收到深交所关注函,要求公司就此前收到警示函中提及的多项财务内容进行解释。

深交所认为,根据此前发布的警示函内容,*ST麦趣存在如下问题:部分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减值计提依据不充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违规向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2020年长期待摊费用会计估计较往年发生变化,但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不符合规定;公司在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直接影响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鉴于此,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上述事项对公司2019年、2020年财务报告相关科目的具体影响金额,并以表格形式明确列出;涉及会计差错更正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更正,并请公司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深交所已明确回复时间,但*ST麦趣此前就存在严重的回函“拖延症”:3月18日,*ST麦趣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交易所于3月24日就向公司发出2020年年报问询函,而截至目前,*ST麦趣尚未正式回函,时间跨度长达约9个月。

针对上述事实,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道,“*ST麦趣在2019年年末和2020年年末存在未收集充分适当证据,证明加盟商资产状况和实际偿债能力、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按80%计提坏账准备依据不充分的情况,因此关注函要求说明上述事项对公司2019年、2020年财务报告相关科目的具体影响金额,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公司此前发布的年报涉嫌虚假陈述。”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王智斌建议,“如果公司2019年、2020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利润等不实记载,那么2019年年报发布日之后买入公司股票,并且截至2021年12月9日仍持股的投资者,均有权就其损失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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