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000839)因未按时兑付本息,又发生债券实质违约情况。

上清所近日发布公告, 3月8日是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代码:101673002,简称:16中信国安MTN001)的付息兑付日。截至8日终,仍未收到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付息兑付资金,暂无法代理发行人进行本期债券的付息兑付工作。

中信国安债务危机爆发后,已有多只债券违约。这次违约的“16中信国安MTN001”于2016年3月7日发行,发行总额为16亿元,兑付日为2021年3月8日。

一周前,中信国安刚因年报存虚假记载,收到证监会拟处罚通知。证监会查明,自2009年至2015年,中信国安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为了完成业绩目标,连续七年财务造假,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亿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7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2亿元。

根据证监会调查结果,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认为,凡是在2010年2月6日至2017年3月18日前买入中信国安,并且截至2020年5月17日仍持有中信国安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6016)报名,参与索赔。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中信国安造假期间,会计师事务所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查阅历史资料,2009年至2011年,中信国安的年报审计为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京都天华”);2012年至2019年,公司年报审计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致同”)。公开信息显示,致同的前身就是京都天华。

证监会的拟处罚决定中,并未涉及对审计机构的责任追究,那么审计机构和会计师是否需要担责?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认为:“合并报表子公司的财务数据,属于上市公司外聘审计机构的审计范围。在子公司财务数据出现重大不实的情况下,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结论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有可能会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未勤勉尽责,届时投资者有权将中介机构列为索赔诉讼的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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