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股份索赔案首例二审判决公布 投资者诉求得到较高比例的支持
金花股份(600080)在与投资者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一审败诉后,因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陕西高院”)提起上诉并要求改判。据投资者方面代理律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介绍,陕西高院已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智斌说:“此前我们已代理投资者取得了一审胜诉判决,该判决落地后,金花股份又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对实施日的认定有异议,二是认为投资者损失中存在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失,应减免金花股份的赔偿责任。针对金花股份的上诉,我们提出了答辩理由,并重点指出金花股份的举证责任问题。最终,陕西高院采纳了我们的答辩意见,认为金花股份未尽到举证责任,因此,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根据一审判决,投资者诉讼请求得到较高比例的支持,平均赔付比例达到80%。根据法院判决,投资者凡是在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买入金花股份股票,在2020年4月30日之后无论是否卖出,都可以通过公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6666)报名,参与索赔。目前,新的一批案件即将递交法院,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尽快参加。
金花股份违规案源于2020年4月。公司自查发现,2019年度审计期间,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截止到2020年4月30日尚有17036.10万元未归还。2020年5月,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同年8月4日,金花股份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处罚决定公布后,陆续有投资者起诉金花股份,要求赔偿投资损失。
金花股份今年已多次发布公告,披露投资者诉讼进展。最近的一次公告是11月13日,金花股份称,收到166起案件,诉求赔付金额573.47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
王智斌律师表示,陕西高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金花股份有10天的履行期,如金花股份在10日内不主动履行判决的,投资者方代理律师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的是,金花股份索赔案法定基准价为4.78元/股,虽然公司目前股价已超基准价,但是不影响投资者索赔。以往案件中,公司股价上涨,投资者盈利之后还可以获得赔偿已有先例。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不影响投资者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