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李东生“乌龙指”会如何处罚?捋一捋法理就有答案了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9月1日,TCL科技发布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李东生《关于误操作TCL科技股票的致歉声明》,作为资本市场的明星企业家,李东生案掀起了不小的波澜。
记者简要复盘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李东生称,其委托的交易员因证券代码输错导致卖出TCL科技500万股,权衡一番后,又于1个半小时后买回500万股。产生了约30万元的获利全数上交公司,李东生个人承担全部费用和责任。
这究竟是怎样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之处?又将受到怎样的处罚?记者分别采访了4位来自北京、上海、广东和浙江的资深证券律师,试图给出最透彻的分析。
这是“乌龙指”吗?
李东生方面称这是一场乌龙——交易员输错代码,卖错了。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先解释了“乌龙指”:指股票交易员、操盘手、股民等在交易的时候,不小心敲错了价格、数量、买卖方向等事件的统称。“泛指并非本意的误操作。”
杨兆全律师认为,如果经调查TCL公告的李东生所述事件属实,这就是典型的“乌龙指”。
作为持股超5%的股东,李东生(持股TCL科技8.56%)若要减持或者增持股票的正常操作应先发减持或增持的预告,再择机交易,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向记者表示,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则,强调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
事实上,不少上市公司都出现过没预告就交易的情况,违反了信批规则,能摆上台面的解释不外乎两种:一种是,“抱歉,我对规则不熟悉”;另一种是,“我买or卖错了”,也就是“乌龙指”。
“乌龙指”在资本市场屡见不鲜,最著名的莫过于2013年的816光大证券乌龙指案,因系统错误,光大证券交易员发出买入指令,买入股票72.7亿元,一分钟拉爆上证指数涨5%。
与大多数的上市公司“乌龙指”将错就错不同的是,李东生将“错卖”的500万股票又在同一个交易日买了回来,也就是“乌龙指”发生后的1个半小时,他经过咨询法律中介等,做了一个“短线交易”的小决定。
“短线交易”是否违法?
是的。这点李东生已有认识,TCL科技的公告称,上述交易行为客观上违反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规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TCL科技经公司也进行了一番自我辩护,称经查该笔短线交易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什么是短线交易?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引用《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向记者解释,短线交易,就是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董监高人员,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李东生的两笔交易发生在同一个交易日内,所以构成“短线交易”。
第四十四条还指出,通过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正因为如此,李东生已将获益的30万元全数上交公司,并声明个人承担全部费用和责任。
“渝三峡A、英科医疗、安车检测等很多上市公司发生过‘乌龙指’,但事件发生后并未违反短线操作的规定,像李东生这样在短时间内卖出买入的还是少数。”杨兆全律师指出。
李东生解释称,从信批违规到短线交易违规,他的初衷是“还原事情真相,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确实,在资本市场,大股东的增减持动作,都是敏感的风向标。“这或许是当下对公司整体利益损害最低的选择。”许峰律师指出。
那李东生是否会因为此事而受到处罚呢?
律师:已触犯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刘国华律师指出,除了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没收获益所得,根据第一百八十九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董监高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杨兆全律师认为,虽然李东生及时发布声明致歉,但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依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许峰律师也认为该罚,“TCL董事长李东生是资本市场的知名人物,其在知法的情况下进行短线交易,比普通人违规的性质和影响更坏。”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则表示,判断本案法律后果,主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内幕信息、股价是否出现异动导致投资人受损等因素。从TCL事件来看,李东生当日完成的“短线交易”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的可能性,TCL科技当日股价也未出现异常波动,据此判断,不会衍生新的法律问题。
监管会如何处罚,或许值得类比的是格力电器的一桩旧案。2016年11月24日,时任格力电器董事的徐自发买入格力电器57.53万股,2017年5月22日卖出40万股,该交易发生在6个月内构成短线交易,广东证监局对其下达了警示函,并将282.98万元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来源:南方日报 记者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