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日报之声

本报记者 桂小笋

1月4日,ST抚钢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发来的322份《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322名自然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做出一审判决,合计金额993.97万元。

对此,代理部分投资者参与诉讼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其代理的此案仍有大量投资者在诉讼程序中。这也意味着ST抚钢证券虚假陈述的影响,要高于目前公告所提及的信息。

公司承担投资者17%损失

2018年3月21日,ST抚钢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9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

此后,投资者陆续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

援引公告可知,原告和被告双方在计算基准日等层面有所争议。公告提及,在虚假陈述行为被更正后,公司的流通股本曾发生过两次变动,以不同的流通股本为基数及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换手率简单求和的方法,本案共有四种方法计算基准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换手率简单求和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的2019年7月30日前后,公司股票走势相对平稳,股价呈窄幅波动,说明股价受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已基本消失。依该计算方法设置的合理区间相对适中,更适合作为本案虚假陈述的基准日。因此,法院确定本案虚假陈述行为的基准日为2019年7月30日,对应的基准价为3.38元。

法院结合前述测算结果,酌情确定系统风险等因素对股价的影响为83%,公司应对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的17%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履约能力备受关注

对于公告提及的相关信息,王智斌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沈阳中院将行业指数与股价跌幅进行比对,认为本案存在较大比例的系统性风险,ST抚钢需对投资者损失中的17%承担赔偿责任。“从原告角度而言,ST抚钢本身就是行业指数的成份股,股价下跌也必然会带动行业指数下跌。预计投资者方面应该会有相当大的比例提起上诉。”

结合过往的经验可知,由于被投资者起诉索赔的不少公司本身问题较多,继续经营能力差,投资者诉讼判决后,企业有履行判决、支付赔偿是关注的核心事项,因此,企业的经营状况,也是投资者的关注重点。

ST抚钢此前公告表示,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2020年三季报显示,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47.1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4.0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约3.58亿元。

行业状况来看,目前也比较乐观。卓创资讯分析师海敏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2020年,钢铁行业整体走出了“旺季不旺、淡季不淡”的特征。“2020年年初,钢铁的销售价格有一定压制,但在第四季度,随着国内经济整体的恢复,淡季反而出现了上涨。到2021年一季度来看,受春节长假的影响,钢铁行业供应短期不会下降太多,预测会行业依旧会保持当前微利的现状,钢铁企业虽然利润微薄,但也不至于亏损。”

“从总金额来看,ST抚钢应该有偿付能力,预计投资者最终可以获得实际赔付。”王智斌对《证券日报》记者说。

(编辑 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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