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11日电(陈剑)2020年12月29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首单支持诉讼示范案件——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纠纷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二次开庭审理。该案当庭调解结案,2021年1月7日投资者收到赔付款项。

该案是新《证券法》实施后,司法审判机关首次将投保机构支持诉讼案选为示范案件,也是一直探索的“支持诉讼+示范案件”模式破冰。

据悉,美丽生态因在收购八达园林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于2019年8月2日被证监会处罚。投服中心秉持“追首恶”理念,支持方某某、梁某某两位投资者向美丽生态、八达园林、王仁年、王云杰和贾明辉提起诉讼,并委派公益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确认各被告共同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成立,判令五位被告共同赔偿两位原告合计8万余元。

2020年8月,深圳中院将投服中心美丽生态支持诉讼案选为示范案件。该案经10月21日、12月29日两次开庭审理,经过双方的充分辩论和法庭的全面调查,被告美丽生态的代理律师申请调解。法庭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调解意愿,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商定于2021年1月8日之前,由美丽生态、贾明辉二位被告共同赔付原告,并明确了赔付金额、违约责任及诉讼费承担等内容。被告美丽生态在约定期提前一日给付。

国浩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黄江东表示,与一般的证券纠纷案件相比,投服中心参与的支持诉讼案件着重突出“追首恶”的原则,多将“维权对象”转向上市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责任人,以减轻上市公司对广大投资者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此次美丽生态案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长、重组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等均纳入被告范围,从该案最终获赔情况来看,“追首恶”的原则有助于加大投资者的获赔几率。

投服中心表示,会将“追首恶”进行到底,探索以股东代位诉讼方式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从民事追偿角度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

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投资者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赔偿,充分保障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后续案件产生积极影响。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导李有星表示,在各种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手段中,“支持诉讼+示范案件”制度设计是值得称赞和积极推广应用的创新制度。国家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的示范诉讼有利于公正、充分、高效和专业审判,有利于群体性证券纠纷快捷低成本地解决。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肖宇表示,美丽生态虚假陈述案为支持诉讼开创了两个“第一次”:支持诉讼第一次有了“支持诉讼席位”,为投服中心的工作人员列席庭审提供专门席位,让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支持诉讼,在法律上有依据,在法庭上有席位;支持诉讼案件第一次被选择为“示范案件”,“支持诉讼+示范案件”模式,支持诉讼有助于示范判决中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同时通过示范判决的既判力扩张,适用于平行案件,让更多的平行案件中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受益,并提高了司法效率。

肖宇认为,本案值得关注的地方还有,案件采取了调解结案的方式。被告方申请调解,在法庭主持下,被告很快愿意通过调解全额偿付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此可以看出,“支持诉讼+示范案件”模式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当事人很快愿意通过调解全额偿付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意愿给予了充分的尊重,调解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助于原告迅速实现诉讼目的;本案的调解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为后续投资者的诉讼提供了参考;如果对后续投资者的诉讼,被告不愿意接受调解,该案作为示范案件,法院仍可通过示范判决,为平行案件提供判决依据。

不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提出,调解结案的示范案件中涉及到的相关要素是否仍然可以在平行案件中参照适用,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对于被告而言,其并不希望因示范诉讼而形成“共通”的裁判标准,因此,被告会产生仅就示范案件进行调解的诉讼策略。如果简单否定调解结案示范案件的示范性,将是对被告诉讼策略的“奖励”,也不能实现集约、高效审理平行案件的初衷。

国浩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黄江东表示,略遗憾的是,美丽生态案最终未能实现支持诉讼与示范判决的完美结合。示范案件的最大意义在于,示范判决围绕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展开论述,认定共通的事实,阐明共通的法律适用,从而产生示范效应。然而,美丽生态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未形成对平行案件具有既判力的示范判决。此外,在重组方八达园林及其责任人员未到庭的情况下,原告撤回对其起诉,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该案对虚假陈述侵权主体的追责力度。

美丽生态证券侵权责任案件原告代理律师——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晓科表示,虽然本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结案,但庭审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充分调查辩论有助于法院进一步厘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客观上为平行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贵经验。他希望以共同诉讼、示范诉讼和代表人诉讼为主的集体诉讼“三驾马车”解决机制能够进一步加以完善,助力证券市场民事纠纷依法高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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