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7月3日突发新闻显示,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因猥亵9岁女童被采取强制措施,上海公安也表示该情况属实,根据媒体报道显示,事发当日一名周姓女子带了两名年龄分别为9岁、12岁的女孩进入酒店。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显示,【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显示,【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则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许峰律师进一步表示,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管后续不排除会采取辞职或罢免等措施,从形式看可能换一任董事长,但从实际影响力看,影响不会小。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律师进一步指出,王某系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最迟应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临时公告。今天已有媒体报道王某被采取强制措施事宜,预计新城控股今晚或明天将发布临时公告。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表示,该事件涉及的罪名量刑有两档,构成犯罪的,一般5年以下,聚众猥亵、在公共场所猥亵、猥亵儿童的,5-15年。李修蛟律师进一步表示,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董事长被刑事拘留,首先要及时公告,避免应披露未披露或披露不及时的情形,公告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办案机关需要在24小时内通知直系家属,王振华7月1日被刑事拘留,家属也有可能拿到通知书较晚。预计新城控股有可能在明后两日公告。其次,上市公司董事长被刑事拘留,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形成不利影响,亦有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很现实的就是,董事长如果是大股东,股东权利的行使会直接受到受限,包括但不限于投票表决权。在公司运营方面,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肯定也会受到影响。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的王智斌律师表示,根据《刑法》237条的规定,猥亵儿童,视情节轻重,应处以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犯罪的,则可以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罪虽然属于个人犯罪,与上市公司无关,但董事长突然不能履行职务,还是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稳健运营,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相关风险。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的相关条款,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根据《刑法》相关条件,女童已构成轻伤,同时,鉴于王某是上市公司董事长,该事件社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结合前述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则,王某可能最终被处以实刑,也就是被判处缓刑的概率较小,最终可能会按照《刑法》第237条第二款,被从重处罚。如果存在聚众情形,后果会更严重。

  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表示,该行为涉嫌构成猥亵儿童罪。据报道已经造成被害人轻伤,则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我国法律规定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构成轻伤的情况下,猥亵儿童罪的处罚比故意伤害罪重,所以应当定猥亵儿童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强制猥亵罪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罪按照上述从重处罚,如果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又要从重处罚。但即使存在两种从重处罚情节,量刑不应当超过五年。

  张志王旺律师进一步表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又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否存在上述情节,目前不得而知。需要提及的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张志王律师称,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由于被采取强制措施,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一般来说可能对公司运营会带来不利的影响,但具体要看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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