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亮相国新办新闻发布会并表示,要推进《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大幅提升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通过持续监管和精准监管,促使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讲真话、做真账、及时讲话、不做违法违规之事,以净化市场生态。对于中介机构的要求和投资者保护将进一步加强。

  据《华夏时报》记者统计,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7日,遭到证券监管部门采取措施的A股违规行为逾3000多桩。而据证监会统计,2018年证监会罚没收入首次突破百亿元,市场禁入50人次。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的核心是优化投资法治环境,这有助于确保违法者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从根本上“解决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

  2018年罚单和监管函创新高

  Wind资讯显示,根据上市公司公告监管部门采取措施的时间统计,2018年A股3114个公司或个人出现违规行为,该数值创下历史新高,且较2017年的1417个增长幅度近120%。回顾历史,自A股开市以来,历年出现违规的公司或个人数量呈现逐年增长态势,尤其是自2008年以来,每年违规数量均能刷新以往纪录。

  趋势不变的是,2019年年初至2月27日,共408个公司或个人因出现违规行为而遭到调查或已公布处罚结果,而该数值在去年同一时间段为349个。

  记者注意到,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7日,除欧浦智网利源精制全新好多喜爱高斯贝尔以及高升控股等28家上市公司(包括公司和个人)尚处在立案调查阶段外,其余近3500家企业或所涉及的个人均已遭到交易所、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相应措施,所涉及的企业和个人包括上市公司本身、上市公司股东、上市公司参控股公司、高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等。而被采取的措施包括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等。

  按处罚措施分类,在这其中,沪深两交易所对2个公司或个人进行口头警告,对430个公司或个人“公开谴责”,对833个公司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1050个公司或个人进行“监管关注”;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2个公司或个人“公开谴责”,对14个公司或个人进行“监管关注”,对20个公司或个人“约见谈话”。

  此外,有404个违规行为遭“出具警示函”,深交所出具两封,其余为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出具;105个违规行为遭到“责令改正”,深交所出具两封,其余为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出具;约50多个人遭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市场禁入”的处罚决定,其中9人遭到终身证券市场禁入,*ST长生的高管高俊芳等4人均遭终身市场禁入,占据最多席位;约606个公司或个人遭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公开处罚”,处罚金额从3万元-6000多万元不等。

  罚款比重仍偏低

  以此计算,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7日,公司或个人遭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开处罚”的数量,在所有遭监管层采取措施的公司或个人数量中的比例为17.3%,亦即公司或个人遭罚款的比例为17.3%。

  根据罚款金额排行,被罚金额最高的是易事特高管何思模,因“操纵证券市场”和短线交易合计被没收违法所得6399.71万元,并遭罚6409.71万元;其次是华菱星马高管陈先才和金方放,因为内幕交易被没收违法所得合计8122.11元,同时分别遭罚4061.05万元;接着是鱼跃医疗万东医疗的董事长吴光明,因为内幕交易和短线交易,遭“没收违法所得”919.1万元,并处以2777.29万元罚款。

  被罚金额最高的公司是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中新融鑫”),其2014年至2016年期间增持荃银高科的行为违规,其中因信息披露违法被处以40万元罚款,因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的行为被罚2400万元,合计罚款2440万元;“亚军”是国信证券,合计被罚2100万元,其中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没收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收入600万元,并处以1800万元罚款;“季军”是东方证券子公司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其在粤传媒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存在违法行为,遭到没收业务收入595万元,并处以1785万元罚款。

  除此之外,阳普医疗高管、华谊嘉信股东和界龙实业股东的被罚金额均在1000万元以上,天奇股份新日恒力万业企业科融环境等4家企业的高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遭罚金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之间。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对厦门北八道集团开出的“天价罚单”——罚没款56.69亿元,对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廖英强罚没1.29亿元等多个操纵市场类案件未在上述Wind的统计内,因此根据证监会的统计,2018年其一共罚没款金额106.41亿元,同比增长42.28%。

  如何提高违法成本?

  据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智斌律师向记者介绍,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面临的违法成本主要在三方面:一是刑事法律责任,二是行政法律责任,三是民事赔偿责任。加大违法人的违法成本,应当在以上三个方面进行“三位一体”的制度设计。

  “除了刑事法律问题外,行政法律责任受限于现有证券法的规定,罚金、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力度有限,如果是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可以按照获利倍数罚款,但如果是虚假陈述,顶格就是60万处罚,除此之外对直接责任人还可以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等。”王智斌如是表示。

  事实上,证券市场违法成本低一直饱受诟病,如ST保千造假借壳上市,证监会最终决定对上市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40万元,对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庄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60万元,对其余涉案股东和董事的罚款金额在10万元-20万元不等;皖江物流2012年和2013年共计虚增收入91.55亿元,虚增利润4.9亿元,但上市公司仅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董事、策划人汪晓秀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董事长孔祥喜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其他21位涉案人员仅被处以3万元罚款。

  刘俊海向《华夏时报》记者指出,虽然社会上有议论认为监管部门对有些违规行为的处罚过轻,但也应理解证监会依法办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处罚权的苦衷。从立法的角度看,证券法修订能够让证监会更好地行使公权力。

  而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已表示,将要推动修订证券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对此,刘俊海希望能加快证券法修订步伐,他建议:“证券法的修订既要坚持和完善信息披露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制度,又要与时俱进提高罚款额度,将定额罚款修改为违法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百分比(如50%),一定要让那些不能自律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高管疼痛难忍,让他们不愿非法侵占、不敢非法侵占,即使胆敢非法侵占,要让他们付出沉重代价。”

  武汉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违法成本低是上市公司信息造假的根本原因,“我们应该借鉴美国萨班斯法案修法,凡是在信息发布文件上签字、背书的高管都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让犯罪者牢底坐穿、倾家荡产。”

  此外,王智斌指出,全国各地有不少针对虚假陈述行为提起的民事索赔诉讼,但索赔金额和违法获益相比仍属“九牛一毛”。针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索赔诉讼,由于司法解释缺位,目前仅有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一例胜诉判例,绝大部分内幕交易行为人并不会实际面临投资者的民事索赔;对于操纵市场的行为,证券法规定行为人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哪部分投资者、如何确定投资者的损失范围,这些均无细化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至今不存在针对操纵市场行为民事索赔的胜诉案例。

  而刘俊海也表示,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大幅提升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收益,有效降低维权成本,建议在证券纠纷领域继续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废除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全面加大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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