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月11日晚,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该公告显示,新大洲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在发布该公告的同时,新大洲还发布了《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新大洲涉嫌虚假陈述的具体事实浮出水面。

  公告显示,新大洲及其子公司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恒阳”)、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实业”)为陈阳友、刘瑞毅、讷河瑞 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讷河瑞阳”)向北京京粮鑫牛润瀛一号咨 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京粮鑫牛润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出 具的《关于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和补偿款的承诺函》事项出具了《担保函》。 上述担保事项中的担保对象陈阳友为新大洲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兼新 大洲董事,刘瑞毅为陈阳友配偶,讷河瑞阳的法人代表及单一股东为陈阳友,上 述担保事项构成关联担保。上述《担保函》上分别盖有新大洲及子公司天津恒阳、 新大洲实业的公司公章,且新大洲出具的《担保函》上附有董事长王磊与总裁许 树茂的签名。上述关联担保行为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新大洲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且未及时披露,未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认为,新大洲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和第三十条规定,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第 10.2.6 条的规定及新大洲《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违规担保行为是典型的虚假陈述行为,目前可以基本确定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与违规担保未依法披露有关”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表示。

  据了解,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证监会就新大洲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事宜出具正式的处罚决定后,符合索赔资格的投资者可以就其损失向新大洲主张赔偿责任。

  关于索赔资格,王智斌律师认为从相关担保函出具之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买入新大洲且2019年1月11日仍持股的投资者,具备初步的索赔资格,“担保函的具体出具日期,目前还不是很清楚,这有赖于证监会的调查”王智斌进一步表示。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许峰仔细研究了新大洲的公告后认为,新大洲后续被证监会处罚的概率很大,建议投资者积极提起索赔。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同样认为投资者应当密切关注案件进展、积极维护自身的权利。臧小丽律师强调,根据《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

  关于管辖法院的问题,广东犇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表示,如果在证监会出具正式的处罚通知书之前,新大洲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不发生变化的话,投资者起诉新大洲的案件将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委托律师的话,投资者并不需要自己去海口办理诉讼事宜,诉讼程序并不麻烦”刘国华进一步介绍。

  下周新大洲股价会在多大程度上受此事件影响,新浪维权平台将保持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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