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原财务总监等挪用上亿公款二审已宣判 西宁特钢为何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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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特钢原财务总监王大军等人挪用公司上亿资金一案,二审判决结果公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有关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集团)副总经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600117,SH,以下简称西宁特钢)原财务总监、财务部部长王大军等人的刑事裁定书。王大军、西宁特钢集团原资本运营管理处处长、西宁特钢原财务部副部长李学勇等人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替四川运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亨公司)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并收受贿赂,并因此给西宁特钢造成巨大损失。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法院认定王大军等人系挪用西宁特钢上市公司的资金,且发生时间在几人当初任职公司之时,但西宁特钢在近几年年报及公司公告中均未对相关事项进行披露。有证券律师认为,西宁特钢或涉信披违规。

对此,12月11日,西宁特钢一位高管向记者回应称,公司正在落实上述事宜,相关情况存在一定出入。

违规挪用替其他公司还钱

11日中午,西宁特钢原财务总监等曾挪用公司上亿资金一事被网络媒体曝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披露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案件的裁定书,案件详情得以公开。

2008年~2016年,王大军与运亨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福国预谋,王大军利用其职务便利,安排李学勇、原西宁特钢财务部资金室员工代伟虚构西宁特钢与运亨公司的贸易业务,违规帮助运亨公司办理银行融资贷款。在运亨公司不能偿还银行到期融资贷款时,“挪用西钢股份公司票面金额为4068.910623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及7000万元银行账户资金,共计折合人民币11068.910623万元用于替运亨公司偿还银行到期贷款。”

裁定书显示,王大军、李学勇、代伟三人在2012年~2014年间都分别有收受周福国部分金额的回报。案发后,上述受贿财产均被依法追缴或冻结。

此外,2015年7月,代伟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办理西宁特钢银行汇票贴现业务过程中,与票据贴现业务人员商定,以在原贴现利率基础上上浮的方式增加贴现成本,套取西宁特钢资金41.56万元,其中24.5万元用于归还代伟个人借款,15万元用于炒股。案发后,该款项已全部依法追缴。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王大军、周福国等人被判有期徒刑9~14年不等。

一审后,周福国、李学勇、王大军三人提起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宁特钢:正在落实相关事宜

根据法院判决来看,王大军等上述挪用资金事项无疑给西宁特钢带来了不小影响。据称,挪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账户资金合计1.1亿元,虽然案发后运亨公司偿还了5314.46万元,但仍然给西宁特钢股份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记者注意到,较奇怪的是,西宁特钢在历来公告中,并未就该案件进行披露。

西宁特钢主要从事特殊钢的冶炼和金属压延加工业务,今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0.77亿元,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5.76亿元。

西宁特钢曾披露,李学勇2015年5月~2016年4月任西宁特钢监事,王大军2016年4月~2016年8月任西宁特钢董事。2016年1月12日,西宁特钢董事会经审议,同意王大军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


而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2016年8月,李学勇因涉挪用公款罪被刑拘,并于当月被逮捕;王大军于2016年8月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被取保候审。

但自李学勇等人被逮捕到目前二审判决公布,西宁特钢均未披露相关事项。

若相关司法机构认定西宁特钢公司上亿资金遭原高管挪用,上市公司是否需要进行披露呢?

对此,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向记者表示,因为挪用资金时间跨度较大,每年占用资金额度未知,是否需强制披露取决于相关信披标准,因此目前不好确定西宁特钢是否信披违规。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上市公司对于其中涉嫌违法的情况应进行公告,其占用公司资金的多少及具体影响,判决下来也应披露,不公告或涉及信披违规。

12月11日,西宁特钢一位高管回应记者称,公司正在落实上述事宜,相关情况存在一定的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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