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研究局NO.324

股价“闪崩”可以停牌、大股东质押股票爆仓可以停牌、资产重组可以停牌……A股市场停牌理由众多,上市公司“一言不合就停牌”的现象也时而有之。对此,网易研究局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智斌律师。

以下为王智斌律师的观点:

停牌制度的初衷是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公平交易权,也就是发生突发事件时,为了避免内部知情人优先外部投资者交易而设定的平衡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相关监管机制的缺失,我国证券市场的停牌制度更多时候是在限制交易权,而不是保障交易权。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两方面,一是投资者没有话语权,二是监管机制缺失。

目前,管理层是基于公司自治原则设计了对任意停牌的制约制度,在该制度下,停牌到期后,只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即可继续停牌。该设计思路本身没有问题,然而,在股东大会被控股股东绝对控制的情况下,公众股东欠缺话语权,公众股东想要通过股东大会维护自己的交易权,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任务。因此,在公众股东没有足够话语权的现实情况下,将对停牌的制约制度仅仅建立在公司自治的基础上是不够的,来自管理层的监管机制不可或缺。

我个人认为,上市公司停牌原因是否合理,需要交易所进行实质审查,并且交易所应当有权为了维护公众股东的利益而对公司股票进行强制复牌。这其中,实质审查的程序、审查标准、公司对于强制复牌决定申诉程序、涉及到相关信息的保密等方面,需要进行详细的制度设计。

在欧美市场,投资者的构成以机构为主,换言之,投资者作为一个群体,在发达证券市场中具有较高的话语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单方想要长期停牌,并不容易实现,这应该是欧美市场中任性停牌比较少见的主要原因。当然,欧美市场也有一些成熟的监管经验可以供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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