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300411.SZ)董事长周建灿坠亡之后引发的连锁反应,让上市公司的隐患也逐步暴露。

  2月7日上午,金盾股份代理董事长王淼根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该公司银行账号资金被冻结是因为金盾集团及直接责任人员涉嫌伪造上市公司公章所导致的。

  对于周建灿控制的金盾集团是否伪造上市公司公章进行融资,目前还需等待公安部门的调查结果。

  又有银行账号被冻结

  今年1月30日,金盾股份董事长周建灿坠楼身亡,此后的几日各界对周建灿坠楼的原因以及周背后的资金迷局高度关注。6天后,金盾股份的一则公告在将迷局撕破一个口子的时候,又起了新的疑云。

  在2月5日的公告中,金盾股份陈述了两个进展情况,一是金盾集团及直接责任人员涉嫌伪造上市公司公章,向类金融机构贷款以及民间借贷;二则是该公司4个银行账号累计被法院冻结的额度为4.898亿元。

  金盾股份在公告中并未阐明两者之间的关联性。2月6日,上市公司银行账号被冻结一事持续发酵,又有3个银行账号被冻结的额度为4300万元。7个银行账号的冻结额度累计达到5.328亿元,但该公司被冻结的账号内实际余额共为3624.64万元。

  2月7日上午,王淼根向第一财经记者透露了其中经过,一开始为债权人找到上市公司要求承担责任,由此上市公司向金盾集团方面核查相关情况,从而发现金盾集团及直接责任人员涉嫌伪造公章进行融资的情况。

  “私刻公章的嫌疑人还未被公安局抓获,目前还处于立案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公司会及时发布公告。”王淼根表示,因为金盾集团方面涉嫌私刻上市公司公章融资,所以上市公司部分银行账号被冻结。

  从法院冻结金盾股份7个银行账号的依据看来,为各地法院根据带有“执保”字案号的《执行裁定书》和《民事裁定书》所作出的强制措施。这让市场人士一度认为,诉讼已经处于结案阶段,而上市公司此前未披露,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对此,王淼根表示,现在只是债权人提起上诉,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所做出的举措,诉讼双方还未进入到庭审的阶段,后续法院如何处理,谁对谁错还存不确定性,“公司(金盾股份)也才第一次知道这事,以前并不知道”。

  随后,第一财经记者向多位证券律师进行侧面了解,得到的观点也是,带有“执保”字案号的《执行裁定书》执行的并非生效的裁定,是原告在起诉的时候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做出的冻结资金举措;《民事裁定书》则存有很多种,也有可能是针对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作出的裁定,在案号没有明确的情况下,需要具体看裁定书的内容。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任何相关的法律文书。”金盾股份表示,也因此尚无法确定前述强制措施涉及的法律纠纷的数量以及具体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金盾股份被冻结的银行账号中有4家银行同为授信银行。金盾股份在招商银行杭州凤起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绍兴上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上虞支行、浙商银行绍兴上虞支行的账号被冻结的银行额度分别为1100万元、3900万元、2990万元、2.099亿元,卡内实际余额为35.36元、1524.14万元、854.17万元、231.05万元。而在冻结前,金盾股份在上述4家银行的授信额度分别还剩5512.2万元、234.7万元、5800万元、8000万元。

  根据金盾股份公告,经向银行了解,目前所有涉及公司账号被冻结的法院裁定中,除上市公司外,均存在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共同被保全人。

  “私刻公章”疑云下的猜想

  关于私刻公章一事,目前仍旧疑问重重,首先,金盾集团是否存在私刻上市公司公章行为,再者,即便确实存在私刻公章行为,金盾股份又是否要担责?

  金盾股份在公告中表示,金盾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在类金融机构贷款以及民间借贷中,借款主体和担保人出现上市公司,融资合同和借款合同中加盖过上市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依据上述情况,金盾股份认为金盾集团及直接责任人员涉嫌伪造公章等罪名。

  金盾集团私刻公章行为是不是真实存在,目前还需等待公安部门的调查结果。

  首先在假设的前提下,如果并不存在私刻公章行为,上市公司确为借款主体或者担保人,那么上市公司是否涉嫌信披违规?

  对此,多位律师表示,如果有证据证明上市公司实际是借款主体或者担保人,且借款数额或担保达到了强制披露的标准,而上市公司没有及时披露,那么就侵犯了股东的知情权,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发生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借款人达到这样的条件需要及时披露;作为担保人,其中有一条“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要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硬币的另一面则是,也有可能金盾集团存在私刻上市公司公章行为。但即便是这样,律师们认为,金盾股份未必不需要承担责任。

  “即便是私刻的公章,对于合同的相对一方而言他是善意的第三人,他如果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董事长或相关责任人可以代表上市公司的,有合理理由相信公章是真的,那么他的权益受到保护,这种情况下仍然有可能认定合同有效,就是所谓的‘表见代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表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也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作为外部签协议的人而言,如果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这个是金盾股份的行为,对金盾集团私刻公章一事不知情,那么法律上可能会构成“表见代理”行为,公司自身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法院可能还是会认定该民事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在类似常见的案例中,保护交易是法院的一个基本原则,很少情况下会判合同无效。”臧小丽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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