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已平息的宝万之争,因万科(000002-CN)(02202-HK)独立董事刘姝威的连番炮轰再次掀起高潮。她给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发出公开信,要求宝能旗下钜盛华的七个资管计划立即清盘。万科A股价当日应声下跌超过5%,从而引发了一场大争议。

  支持者认为,刘姝威作为万科独立董事,发出这封信的目的是“保护中小投资者”。但股价的大幅下跌却让众多散户并不领情,股吧和新闻跟帖中,引发骂声一片,认为刘姝威是代表万科管理层利益,目的是“逼迫”宝能出局。

  除了中小投资者的“不领情”,在不少法律和投资业内人士看来,刘姝威这一仗也打得并不漂亮,炮轰钜盛华资管计划至少存在三大硬伤。

  硬伤一:绕开正常公司治理渠道

  刘姝威具备多重身份,既是一名经济学家,也是一名有着巨大媒体号召力的财经大V,同时也是万科的独立董事。那么,她是以哪个身份发出这封公开信的呢?

  刘自己在公开信开篇就点出,“作为万科的独立董事”,点明了发信的身份。然而,诸多律师认为,如果以独立董事的身份,刘姝威的公开信可能绕开了正常的公司治理渠道。

  广东奔奔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0.081, -0.00, -2.41%)律师表示,根据相关规定,若刘姝威认为有可能出现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我认为刘姝威在个人公号致信证监会不是很妥当,相关信息可能会对万科股价产生重大影响”,刘国华律师称。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厉健律师指出,刘姝威此举“不妥”,其以万科独董身份却在其个人公号致信证监会,属于履职不当。厉健律师认为,刘姝威的立场很可疑,后果很严重,可能涉嫌违规。

  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也规定,独立董事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在发出公开信之前,刘姝威是否已经向董事会提出了相关问题?董事会是否讨论了相关问题?如果没有的话,万科董事会又如何看待刘姝威绕开正常公司治理渠道直接发公开信的行为呢?这些问题,值得万科董事会进行回应。

  这次事件中,刘姝威虽然声称以独立董事的身份发出公开信,但从公开信的舆论影响并由此再影响资本市场的程度而言,刘姝威更多地是发挥了“一名有着巨大媒体号召力的财经界大V”的身份作用。

  硬伤二:忽略万科管理层资管计划

  第二个硬伤在于,刘姝威指责钜盛华“高杠杆”、“到期未清盘”的情况,同样存在于万科管理层的2个资管计划当中,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香颂资本董事沈萌对媒体表示,刘姝威引述的法规,对钜盛华和万科高管持股计划是同样的,不该只看钜盛华而不看万科高管。

  根据此前深交所的问询公告,万科管理层的2个资管计划“金鹏计划”与“德赢计划”合计持有万科股票比例为7.79%,比钜盛华9个资管计划的持股比例更高。

  公开信息显示,万科管理层这2个资管计划在2014年5月28日至2015年11月4日之间成立,成立时间比钜盛华更早;这2个资管计划均运用了3.5倍杠杆,比钜盛华的2倍更高。

  由于万科管理层对深交所否认两个资管计划是“一致行动人”,从而规避了持股超过5%的举牌线,避免了信息披露,导致投资者对它们的信息并不是很了解。特别是它们是否已经到期,是否办理了延长清算期的手续,投资者都无知晓。业内人士表示,资管计划存续期通常为2-3年,以此估算,上述两个资管计划或许均已经到期。

  同样是杠杆,同样已经到期,那么,既然刘姝威以维护资本市场制度为出发点,怒怼宝能的资管计划的同时,是否也该对万科管理层的资管计划同样进行关注?

  万科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就有规定,“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显然,此次事件,独立董事刘姝威并未做到“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值得一提的是,在刘姝威炮轰钜盛华之前,万科管理层的2个资管计划也借助当年宝能的“举牌效应”和本轮蓝筹股的结构性行情拥有超过250亿元的浮盈,投资回报率超过200%,远远高于宝能。如果仅计算自有资金,投资收益率甚至超过11倍,同样也远高于宝能。

  硬伤三:混淆资管计划“延长清算期”概念

  针对宝能公告中的“延长清算期”回应,刘姝威继续怒怼:“没有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谁有权力‘延长前述资管计划清算期’?这些行为符合哪些法律法规和规定?”

  对于刘姝威质疑的钜盛华延长前述资管计划清算期的权限问题,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记者,“资管计划本身毕竟只是合同关系,合同各方当事人决定延长清算期的话,就没问题。”

  对于“延长资管计划清算期”的问题,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也认为,资管计划是委托人和券商双方的约定,何时清算由双方决定,要尊重市场和当事人意志。

  延长清算期与续期并不一样,按照刘姝威引述的法规,上述资管计划不能续期,但延长清算期未尝不可。从事资管行业的人士透露,资管计划的清算通常都无法实现刘姝威所说的“立即清算”,而需要一定的过程。尤其是持股量较大的资管计划,如果“立即清算”,势必造成大量抛压,从而对股价产生巨大影响,因而实际操作通常是根据实际情况,由合同各方协商决定清算期的期限,不需要监管机构的审批。刘姝威指出的“没有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谁有权力‘延长前述资管计划清算期’”,实质上是混淆了“续期”与“延长清算期”两个不同的概念。

  另外,还值得玩味的是,在消息面没有利空的情况下,万科的股价在29日(刘姝威发出《公开信》的前一日)突然大跌3.67%,当天跑掉的人会有谁?其中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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