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瑞德索赔专题(002072)



 索赔条件

      2015年8月28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期间买入凯瑞德且截止2017年12月20日仍持有的投资者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61530610 13661670560)。

注:上述索赔条件有可能会根据证监会日后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在证监会作出证书处罚的前提条件下,投资者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93-95条相关规定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股票索赔诉讼。

    右侧“成功案例”栏目中摘录了我们所代理的部分类似案例,供您参考。


委托流程

      参加诉讼的流程非常简单,仅需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签署委托文件、邮寄委托文件三个步骤。

      我们在公众号中对于三个步骤如何办理,有详尽的说明。您需要本页尾部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并按照公众号中的说明参加诉讼。      

      不明之处可以在公众号中留言,我们会在工作时间进行人工回复。

      咨询热线:(021)61530610   13301915286


索赔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   

     关于费用、周期、胜诉概率等问题,公众号中有详尽说明,请注意查看。


 关于我们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为国内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现有执业律师超百人,王智斌律师现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智斌律师长期致力于为股票索赔诉讼、金融衍生品纠纷、期货纠纷、融资融券纠纷等领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多年来,我们取得了许多成功案例。     

      以往案例参见:成功案例

      媒体采访情况参见:媒体采访摘录

      社会荣誉及评价参见:关于我们


风险提示     

     1.我们会按照最有利于投资者的标准主张索赔额,法院最终支持的金额可能低于主张金额

     2.任何案件都存在败诉的可能


案情简介

1.未将出售子公司股权事项披露为关联交易


2014 年 12 月 1 日,凯瑞德与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亿富)签订协议,将全资子公司淄博杰之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之盟)100%股权以 11,7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浙江亿富。双方约定:浙江亿富在协议签订后5 日内支付 5%的收购款(585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在凯瑞德股东大会批准后5 日内支付 50%的收购款(5,850 万元),在股权交接后 20 内付清剩余收购款(5,265 万元);凯瑞德在收到第二笔收购款后 20 日内办理股权交接;浙江亿富承诺,如在办理股权交接手续时,杰之盟对凯瑞德存在尚未偿付的应付款项(截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杰之盟账面应付凯瑞德款项合计 3,276.75 万元),则浙江亿富将在股权交接日起 2 个月内且不晚于 2015 年 2 月 28 日代为偿付。
2014 年 12 月 27 日,凯瑞德与浙江亿富完成杰之盟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杰之盟成为浙江亿富全资子公司。但在股权交接当日,浙江亿富尚未足额支付第二笔股权收购款(5,850 万元中尚有 2,785 万元未支付,此后直至同年 12 月 31日方支付完毕)。之后,浙江亿富亦未按照约定在股权交接完成后 20 日内(即2015 年 1 月 16 日前)付清剩余股权收购款 5,265 万元,也未按照约定在 2015年 2 月 28 日前代杰之盟偿还对凯瑞德的应付款项。2015 年 4 月 17 日,浙江亿富在尚有 5,265 万元收购款未支付的情况下, 将持有的杰之盟 100%股权转卖给鸿凯国际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凯国际),转卖价格为 5,265万元(同浙江亿富尚未向凯瑞德支付的股权收购款金额相同)。同年 4 月 3 日至22 日,鸿凯国际代浙江亿富向凯瑞德支付剩余股权收购款 5,265 万元。2015 年4 月 29 日,凯瑞德在披露的《2014 年年度报告》中确认转让杰之盟股权投资收益 7,368,062.82 元。
经查,凯瑞德出售子公司杰之盟 100%股权事项,名义上为凯瑞德与浙江亿富之间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但实质上为凯瑞德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吴联模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1)吴联模替浙江亿富支付股权收购款。浙江亿富在将杰之盟股权转卖给鸿凯国际前支付的 6,435 万元,均由吴联模代为支付,相关资金源自吴联模控制的公司,且系通过循环支付完成。(2)吴联模利用“壳公司”鸿凯国际从浙江亿富购回杰之盟股权。鸿凯国际系吴联模借他人名义成立的公司,由吴联模实际控制。鸿凯国际从浙江亿富受让杰之盟股权事项由吴联模安排,且鸿凯国际支付的 5,265 万元收购款亦大部分源自吴联模控制的其他公司。(3)吴联模在接受我会调查时承认其替浙江亿富支付股权收购款并安排鸿凯国际购回杰之盟股权,且称浙江亿富受让杰之盟股权后以杰之盟资产所做抵押融资获得的 5,000 万元资金由他本人使用。(4)凯瑞德出售杰之盟股权事项系由吴联模决策,交易对手方浙江亿富由吴联模选择。凯瑞德在浙江亿富未依约足额支付第二笔收购款的情况下提前办理了股权交接手续,此后亦没有对浙江亿富未履行代偿承诺的行为采取相关措施。上述事实足以证实,涉案股权交易实质上乃是凯瑞德与吴联模之间通过第三方实施的关联交易。
凯瑞德在出售杰之盟股权事项为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在 2014 年 12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转让子公司淄博杰之盟商贸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公告》和 2015 年 4月 29 日披露的《2014 年年度报告》中,并未如实将出售杰之盟股权交易披露为关联交易,相关公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2.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吴联模时为凯瑞德实际控制人,第五季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季国际)、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季实业)时为吴联模控股的公司,其中第五季实业并为凯瑞德第一大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证上〔2014〕378 号,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的规定,第五季国际、第五季实业为凯瑞德的关联法人。
经查,2014 年至 2016 年 6 月期间,凯瑞德与第五季国际、第五季实业发生大量属于关联交易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具体情况为:2014 年,凯瑞德与第五季国际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借方 46,153,885.44元,贷方 54,178,700.00 元;与第五季实业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借方6,529,933.86 元,贷方 6,392,339.64 元。
2015 年,凯瑞德与第五季国际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借方 33,398,420.35元,贷方 26,406,164.94 元;与第五季实业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借方26,700,000 元,贷方 27,000,000 元。其中,2015 年上半年,凯瑞德与第五季国际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借方 11,198,420.35 元,贷方 20,668,305.79 元;与第五季实业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贷方 27,000,000 元。2016 年上半年,凯瑞德与第五季国际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借方35,300,000.00 元,贷方 32,621,634.02 元。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4 条的规定,凯瑞德对于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同时,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1 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2 号)第二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4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前述属于关联交易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凯瑞德应当在《2014 年年度报告》《2015 年半年度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但是,凯瑞德对于 2014 年 1 月至 2016 年 6 月期间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既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照规定在《2014年年度报告》《2015 年半年度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