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关于成都路桥(7.860, -0.21, -2.60%)(002628)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起诉公司股东李勤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公告,将成都路桥存在股权斗争的一面展现出来。实际上,自李勤四度举牌成都路桥以来,关于公司的控制权之争的戏码就断断续续上演。律师表示,一般而言,监管部门才具有限制股东资格的权力。而公司股权斗争双方直接在股权上或者通过股权之外的诉讼进行博弈,可能会达到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也有可能存在一方退出的情况。

大股东李勤遭起诉

成都路桥股权斗争持续升级。9月6日,成都路桥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起诉公司股东李勤。

根据成都路桥9月6日发布的公告显示,9月5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侯法院”)送达的《参加应诉通知书》、《传票》及《民事起诉状》。对于此次诉讼,四川省道诚力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勤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另外,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及该诉讼请求的原因,四川省道诚力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李勤在收购成都路桥股票过程中,披露的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也未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李勤的收购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李勤不具备收购成都路桥的主体资格,其收购行为无效,不具备成都路桥的股东资格。

在公告中,成都路桥表示,武侯法院受理了公司股东四川省道诚力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公司股东李勤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此,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告诉记者,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指的是,诉讼结果还是跟这家公司有关系的,只是这家公司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不论双方谁败诉,跟公司都有直接的厉害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半年报显示,四川省道诚力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渝力的一致行动人。且数据显示,李勤持有公司比例占单一股东持股比例最多,在单一持股方面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也就是说,此案件为成都路桥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起诉公司大股东李勤不具备股东资格。据悉,该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对于此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成都路桥在公告中表示,本次诉讼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

违规增持成焦点

根据公告可知,因李勤收购成都路桥股票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要求法院依法确认李勤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

对于公司股东资格,王智斌具体介绍道,如果是公司的股东,包括具有常见的表决权、提案权以及分红权等都是股东资格衍生出来的权利。这也意味着,若不具备股东资格,上述具有股东资格的权利相应就不存在了。在中国新三板投资联盟创始人许小恒看来,该案件的目的更多是限制李勤的股东权利,防止控制器旁落。

据了解,2016年2月2日至2016年2月17日期间,李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成都路桥约3688.3万股之后持股比例占成都路桥总股本比例达约20.06%,成为成都路桥第一大股东。然而,在整个增持公司股票过程中,李勤存在一定违规行为。回溯成都路桥历史公告可知,四川证监局于2016年2月22日下发了《关于对李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年3月7日下发《关于对李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彼时,公告显示,李勤在增持成都路桥股份达到5%时及之后每增加5%时,均未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买入成都路桥的股份。另外,2016年3月2日,李勤编制并通知成都路桥公告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未按照有关规定由财务顾问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盖章、签字,并载明财务顾问有关意见和声明,不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四川证监局对李勤采取了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5月11日下发《关于对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勤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对李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此起四川省道诚力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公司股东李勤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王智斌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股东在增持公司股份的过程中存在如信息披露的问题的话,只需要承担信披违规的责任,是不能剥夺公司股东通过持有公司股份获得的股东权利的。“增持过程中存在违规的行为并不是所持有股份是违法的,所以股票产生的权利是可以行使的。”王智斌如是说。当被问及何种情况下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时,王智斌坦言,除非是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条款进行限制。王智斌进一步解释道,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证监会是可以剥夺股东权利的。如果股东违规了,证监会可以限制股东的表决权或者分红权等。但是,公司或者其他的股东没有权利限制同样具备股东身份的投资者的权利。

控制权之争一度火热

实际上,在李勤于2016年初四度举牌成都路桥之后,公司股权斗争就呈现持续升级的状态。

2016年初成都路桥发布公告称,李勤通过四次举牌,最终获得了成都路桥约20.06%的股份,超过成都路桥原来的第一大股东郑渝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持有19.84%。并且一举成为成都路桥的第一大股东,而股东双方的“内斗”也由此开始。回溯公告可知,公司准备在2016年3月11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的议程最初准备审议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和修改《公司章程》两项议案。根据成都路桥发布的《公司章程》修订前后的内容公告比照来看,公司将第三十七条第(五)款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进行了修改,其中对于股东存在违规增减持的行为的情况,成都路桥除作出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表示,“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购买、控制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其所持或所控制股票不享有表决权,有权拒绝其行使除领取股利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与此同时,李勤在2016年3月1日向成都路桥董事会提交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并推荐自己在内的6名相关人员出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不过,成都路桥董事以李勤的提案资料中没有提名人以及被提名人对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确认等原因认为该临时提案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定不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另外,公司2016年第一次、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显示,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违法持股股东李勤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东大会上不得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李勤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但其所持公司股份未被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后,在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夕,李勤提出了包括罢免公司多位董事、监事等议案在内的15项临时提案。2017年2月,李勤将成都路桥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成都路桥关于股东大会决议中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无效。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半年报显示,公司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中,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加一家公司为成都江凯置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17%。

对此,王智斌坦言,公司的发展情况可能是双方直接在股权上进行博弈或者通过股权之外这种诉讼进行博弈,在通过博弈之后可能会达到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也有可能存在的情况是最后有一方退出等。

“ 不管控制权鹿死谁手,公司管理层要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框架内,本着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本着对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促使上市公司正常持续稳定经营和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持续的未来回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许小恒如是说。

针对相关问题,北京商报记者向成都路桥邮箱发去采访函,截止发稿,对方未给予回复。

原文链接:http://finance.sina.com.cn/r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