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渔业子公司卷入借贷诉讼 债权人申请对其破产清算
中水渔业此前并购股权的子公司新阳洲,再度陷入一起民间借贷诉讼中。
9月5日,中水渔业发布公告称,9月1日收到控股子公司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洲)上报的《蔡强诉张福赐、新阳洲民间借贷纠纷开庭通知》。受理诉讼机构为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开庭时间为今年9月8日。
有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从公告内容来看,新阳洲涉及的诉讼为普通债权诉讼。
被诉民间借贷
根据公告显示,原告蔡强诉称,在2014年1月17日,张福赐向其借款3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书面约定借款本金为人民币300万元,利息按6%月息支付,新阳洲为这笔借款签订了担保书,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但是,张福赐的借款利息只支付到了2015年5月1日,之后被告张福赐无力继续支付借款利息,也没有再还借款本金。
鉴于此,原告蔡强要求张福赐和新阳洲清偿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事实上,新阳洲的情况并不乐观。早在2016年11月10日,新阳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不过,目前法院尚未做出最终判决结果。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债权人对破产公司享有的有担保债权属于优先债权,常见的为银行贷款;除此之外,还有职工债权,比如拖欠的职工工资等,也需优先清偿。破产公司对外担保形成的债务,则属于被担保人享有的普通债权,不会优先受偿。
此前也有借贷诉讼
新阳洲并非首次出现借贷纠纷。
此前的9月1日,中水渔业发布公告称,自然人许国东诉张福赐和新阳洲借贷诉讼已经审理。
2011年10月7日,许国东与张福赐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最高借款额度为2000万元,授信期限自2011年10月8日至2014年10月7日。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约定利息“由双方在每次使用额度时确定,以相应借条或其他相关债权凭证记载为准,利息自借款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起按日或按月计息”。
2011年10月8日,许国东与新阳洲就张福赐的上述《最高额借款合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新阳洲对张福赐的上述最高额授信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2012年7月10日,张福赐共借款1350万元,借款利率按2.5%月息计算,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事后,张福赐支付借款利息至2013年10月1日,之后被告张福赐无力继续支付借款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
今年8月29日,新阳洲收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张福赐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许国东借款本金13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执行之日止)。新阳洲对张福赐偿还许国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阳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福赐追偿。
不过,根据中水渔业此前的公告所述,收到检察院出具的告知书,犯罪嫌疑人张福赐涉嫌合同诈骗、挪用资金案一案,已由厦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
鉴于这些事实,张福赐是否有能力承担这些诉讼的清偿责任,成了各界关注的问题。而中水渔业是否会因此业绩受损,《证券日报》将继续给予关注。
原文链接:http://news.163.com/17/09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