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方正系”旗下四家上市公司方正证券(601901)、方正科技(600601)、北大医药(000788)、中国高科(000730)股民的索赔行动已陆续进入诉讼程序。

《金证券》记者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处获悉,他于5月25日下午共向法院提交首批11位方正证券投资者的诉讼材料,合计向方正集团索赔金额近1500万。值得关注之处在于,这批投资者起诉的对象并非上市公司方正证券,而是把方正证券的大股东方正集团告上了法庭。

告大股东没告上市公司

5月9日,“方正系”旗下方正证券、方正科技、北大医药、中国高科四公司收到证监会发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方正证券、方正科技被认定未如实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中国高科则被认定隐瞒关联交易,北大医药则被认定未如实披露政泉控股代持股的相关事实,4家上市公司分别被给予顶格60万元罚款,方正集团也被顶格处罚。随着证监会处罚单的落地,“方正系”股民索赔行动已陆续进入诉讼程序。

《金证券》记者获悉,5月25日,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带着首批11位方正证券投资者的诉讼材料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法院提交诉状起诉方正证券大股东方正集团索取赔偿。北京一中院已经收下了材料,并让律师填写了立案登记表。这一起诉行动的特殊之处在于,被索赔的对象并不是上市公司方正证券,而是大股东方正集团。

“从法律规定来看,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被告并不限于上市公司,其他负有责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样可以成为被告。从案件事实来看,方正集团是主要的虚假陈述行为人,其应当对方正证券和其他方正系公司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不以上市公司为被告,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案件对上市公司股价的负面影响,对于投资者也是一种保护。因此,以方正集团为被告,更加合法、合理,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王智斌这样认为。

目前,《金证券》“易索赔”频道正在针对“方正系”的受损投资者展开索赔征集。有意参与相关索赔的投资者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发送到jzqsp2016@126.com的邮箱参与报名,并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前期费用。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那些在2005年3月19日至2016年12月19日之间买入并在2016年12月19日持有至少一股方正科技的投资者;在2011年7月21日至2015年7月14日之间买入并在2015年7月14日持有至少一股方正证券的投资者;在2013年9月12日至2014年11月2日之间买入并在2014年11月2日持有至少一股北大医药的投资者;在2013年4月27日至2015年7月24日之间买入并在2015年7月24日持有至少一股中国高科的投资者均可以参加索赔。

方正集团隐瞒各种关联

《金证券》记者注意到,方正系四家上市公司被罚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方正集团在流程上向上市公司隐瞒了相关事项,但由于上市公司的高管通常在方正集团任要职或参与具体事项,上市公司也被证监会认定是实际知情的,所以同样违规。

方正科技的违规情节在于,未披露同方正科技各经销商之间的关联交易。从2004年至2015年6月30日,方正科技同方正集团实际控制的经销商之间存在大额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并未披露。能认定上市公司对此知情的情节在于,前述在方正集团控制下的23家经销商的股权,在2003年之前是被方正科技间接持有的,然后在2003年转让出去,纳入方正集团直接控制下。

方正证券的违规情节,是隐瞒了公司股东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均受方正集团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尽管上述四方并没有向上市公司履行告知程序透露过,但以下情节足以说明上市公司知情:时任方正证券董事长何其聪自己曾担任过利德科技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方正集团原董事、方正证券原董事余丽,以及方正集团原助理总裁、利德科技原董事长、方正证券原监事郝丽敏均承认知悉方正集团实际控制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三家公司的相关情况。方正集团董事、方正证券董事韦俊民,于2015年3月2日作为方正集团董事作出了关于出售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所持方正证券股票的决策。

中国高科的违规情节,是隐瞒了中国高科与方正集团控制下的武汉天馨、武汉天赐之间的关联交易。与其他几家公司一样,大股东方正集团并未告知上市公司该关联关系,但能够确定上市公司知情的情节在于:武汉天馨在方正集团体系内申请发起上述交易时,是由北大资源总裁余丽签的字,余丽当时也是中国高科的董事长。

北大医药的违规情节在于,政泉控股替北大资源控股代持4000万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未及时将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事项告知上市公司北大医药。仅从这一情节看,北大医药本身是无责任的。然而,政泉控股以及其财务总监杨英、解洪林均指称,时任北大医药董事长李国军参与了代持协议的签订。李国军同时是方正集团高级副总裁,也是方正集团李友之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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