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昆机(600806)、中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又有新动向,两家公司因在昆明机床信披违规案中负有主要责任,已被多位投资者起诉要求赔偿。有意思的是,两位被告在案件审理开始都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中德证券在北京、昆明两家法院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出现了自相矛盾的情况。

  管辖权之争自相矛盾

  在*ST昆机信披违规案中,昆明机床被证监会处于40万元罚款,中德证券作为该项目的财务顾问,为紫光卓远出具了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证监会认为其未发现紫光卓远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存在重大遗漏,因此被没收业务收入3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从*ST昆机公布的涉诉情况来看,目前起诉的投资者中,有1位投资者起诉昆明机床和中德证券,要求赔偿7.52万元;40位投资者同时起诉昆明机床、实控人沈机集团、中德证券、紫光卓远,累计要求赔偿691.63万元。上诉41件案子已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昆明中院”)受理。此外,还有24位投资者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下称“北京三中院”)法院起诉了中德证券,起诉金额200余万元。

  在多起案件中,被告昆明机床、中德证券均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还闹出了自相矛盾的笑话。大众证券报“大众维权易”栏目记者从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处了解到,其早前代理投资者李小姐(化名)诉昆明机床、中德证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近日收到了昆明中院送达的昆明机床、中德证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昆明机床申请将案件移送转让方沈机集团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德证券则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北京三中院。

  而另一边,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说:“在北京三中院审理的昆明机床投资者诉中德证券案件中,中德证券提出了两项申请,一个是追加*ST昆机为被告,另外一个是将案件移送至昆明中院审理。”中德证券在两家法院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明显矛盾。

  管辖权争议不影响案件

  多位维权律师告诉“大众维权易”栏目记者,根据以往经验,涉及虚假陈述被投资者起诉的公司中,有很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例,不过最终都被法院驳回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疑为拖延时间之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二款: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二)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规定较为明确,实际争议不大,中德证券所请自相矛盾,不清楚中德证券到底希望案件在哪个法院审理,相信法院很快会依法做出裁定。” 刘国华说,“昆明机床、中德证券等虚假陈述,造成投资者惨重损失。虽然已经受到监管部门处罚,但罚款等并不会用来补偿股民损失,投资者唯有索赔才有可能获得赔偿。”

  为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大众维权易栏目将继续征集投资者参与诉讼活动。凡在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4日间买入*ST昆机且在2016年2月4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通过电话13770705084、025-84686862报名。此外,因*ST昆机近期自曝公司财务存在重大问题,目前还在接受证监会调查中。在2014年3月29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买入该股,且在2017年3月2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存在亏损的投资者,也可以进行第二阶段索赔预登记。

  信披违规事件回顾

  2015年11月11日,昆明机床发布《关于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签署协议公告》称:“控股股东沈机集团已与紫光卓远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沈机集团拟将持有的25.08%昆明机床股份全部转让给紫光卓远,紫光卓远将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随后,股权转让方沈机集团和股权受让方紫光卓远分别发布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昆明机床又发布了非公开发行方案。受此消息影响,2015年11月19日,昆明机床股票复牌后连续四个涨停。

  2016年2月5日,昆明机床突然发布《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告》,提示如果前述股权转让事项在协议约定的三个月内未完成国务院国资委的审批程序,股权转让协议将在2016年2月8日自动解除。该日昆明机床股价大跌超过8%。

  2016年2月17日,昆明机床发布《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终止暨股票复牌提示性公告》,相关方正式确认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自动解除,非公开发行方案也一并终止。昆明机床股价在当天一度触及跌停。

  2016年5月11日,昆明机床公告因临时信息披露涉嫌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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