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涉嫌单位行贿

  在东莞证券IPO叫停的背后,锦龙股份涉嫌单位行贿案则成了东莞证券上市阻碍的“元凶”。

  锦龙股份2月15日发布公告,公司于2月14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发出的《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该《告知书》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对公司涉嫌单位行贿一案已侦查终结,拟移送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锦龙股份收到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发出的《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该《告知书》称: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公司、杨志茂(公司原董事长、原法定代表人)涉嫌单位行贿一案已经收到该院反贪污贿赂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并告知锦龙股份有权委托辩护人。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在接受采访时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单位行贿就是行贿罪里面的单位行贿,资金来源、行贿目的和最终受益方都是以法人单位作为主体,这种情况就会被认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就锦龙股份目前情况,涉嫌单位行贿一案已经进入起诉阶段,法院是可以择期进行开庭审理的。如果一旦构成单位行贿罪,从公司层面上主要是罚金,而个人层面来讲,负直接责任的责任人要受到刑事处罚,刑事责任人也有可能因为单位犯罪而入刑。”王智斌如是说。

  目前,锦龙股份涉嫌单位行贿案件尚无结论,不过,有媒体报道,案发或与早几年东莞证券的股权交易事项密切相关,杨志茂夫妇进入的时间点为2007-2009年,以8.38亿元低价取得东莞证券44.6%股份,在收购东莞证券股份的过程中,杨志茂得到清远、东莞两地有关人脉的关照和鼎力支持。

  对于媒体的报道和市场的有关猜测,王智斌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说锦龙股份涉嫌单位行贿与取得的东莞证券股权有关联的话,意味着交易合同会无效,如果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锦龙股份持有东莞证券股权就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稳定,对公司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如果受让方在股权过程中存在受贿情节,对于转让方来说是可以无效的。诸如转让方迫于外界压力,不是真实意图出让股权等情况,一旦在刑事犯罪中被认定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请诉讼,被认为无效,转让方只要把钱退还锦龙股份就可以。

  负面影响不容小觑

  锦龙股份作为东莞证券的股东,涉嫌行贿案尚无结果,不过在东莞证券冲击A股市场的关键节点,无疑对公司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位不愿具名的分析师在接受采访时坦言,实际上,在公司IPO的过程中,一般的诉讼都是要避免的,更何况是股东存在行贿诉讼情况。该分析师还表示,行贿罪案件比较复杂,时间周期比较漫长,不是短期可以解决的问题,就算是锦龙股份最终不存在行贿罪,而在此期间,东莞证券的财务状况将发生变化,需要对招股书进行修改,就需要重新上会,变数会非常大。就目前情况,东莞证券的上市之路难言乐观,公司的上市计划恐被拖延,或将对公司的发展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刨除锦龙股份涉嫌单位行贿的利空因素,东莞证券的上市时机似乎显得有些尴尬,公司在上市前夕业绩遭遇“滑铁卢”。据东莞证券最新披露的招股书显示,东莞证券在2013-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分别约为10.67亿元、18.12亿元和37.66亿元,对应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约2.58亿元、6.23亿元和14.53亿元。由于券商行业在2016年集体遭遇寒冬,东莞证券的业绩持续增长的局面也被打破,公司的营收、净利出现双下滑的迹象。财务数据显示,2016年1-6月,东莞证券实现的营业收入约为10.94亿元,同比下降47.99%,当期对应的归属净利润仅约3.41亿元。

  东莞证券营收来源的区域也较为集中。据了解,东莞证券现有66家证券业务网点,其中有24家位于东莞市。2013-2015年及2016年上半年,公司来源于东莞市内营业网点的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手续费净收入占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手续费净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8.27%、77.44%、75.54%及69.81%,尽管近年来东莞证券逐步扩大东莞以外的网点数量,不过近七成的收入仍来自东莞。

  此外,受证券公司同质化竞争加剧及互联网金融发展等因素影响,证券行业平均佣金率整体呈现下降趋势。2013-2015年及2016年1-6月,行业平均佣金率水平分别为0.79%、0.67%、0.5%及0.41%,虽然东莞证券的平均佣金率水平高于行业平均佣金率水平,不过仍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而作为公司最为重要营收来源的经纪业务,该业务收入主要取决于客户证券交易量和公司的交易佣金率水平。而作为一家区域性券商,这不免让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一定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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