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纳大招股书历史沿革披露简洁 股东至少增资4次
编者按【 去年9月,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大)向证监会递交招股说明书,这家曾在2015年受累于“银杏叶事件”的公司首度将业绩置于公众的目光之下。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调查发现,成立于2001年的华纳大公司频繁经历股权变更,在历史股东名单中更闪现了长沙市国资委下属公司的身影。耐人寻味的是,尽管国资控股的公司不久后就通过股权转让全身而退,但这家公司的高管时隔几年后出现在华纳大的股东名单中,目前为第五大股东。
不过,华纳大却对过往的重大股权变更仅用简洁的言语“一笔带过”,也没有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有关曾获国有企业投资、并有国企前高管持股的事实。】
去年9月,湖南药品制造企业之一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大)向证监会报送了招股说明书,拟在创业板上市。
公开资料显示,华纳大前身为浏阳市华纳大药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浏阳华纳大),成立于2001年。两年后,浏阳华纳大更名为湖南华纳大药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大有限),并于2015年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在招股书中,华纳大简单介绍了其有限公司及股份公司的成立,此外无其他历史沿革披露。
然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取的工商资料显示,十余年来,华纳大历经多次股权变更,股东多时超过20名,少时也有7名。注册资本方面,华纳大也是历经多次增资。
记者曾于今年3月下旬实地走访华纳大浏阳生产基地及长沙总部,但采访要求均遭到拒绝。4月10日,记者再次致电华纳大,公司总部一位自称总经办的汤姓人士称稍后再与记者联系,但截至截稿,记者未能得到华纳大关于采访问题的回复。
股东变化频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与其他拟IPO公司在招股书中动则数页甚至十余页的“发行人历史沿革”“发行人股本形成及变化”等披露情况相比,华纳大在招股书中的披露显得较为“简洁”——除有限公司及股份公司的设立情况外,华纳大没做其他披露。
华纳大最早成立于2001年。根据招股书披露,2001年4月,湖南广维医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维医药)及张晓兰共同出资设立浏阳华纳大,其中,广维医药持股比例为96%,张晓兰则持股4%。2003年1月,浏阳华纳大更名为华纳大有限。
到了2015年10月,华纳大从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此时,华纳大股东在招股书中显示为13名,包括自然人及投资公司,其中,自然人9名,有限合伙投资企业4家。具体来看,当时华纳大持股5%以上股东有3名。其中,湖南华纳医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53.08%;徐燕持股18.78%;泰州中电弘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6.40%。
值得注意的是,有限公司时,华纳大仅有的2名股东,即广维医药及张晓兰,在股份公司股东名单上均已无处可寻,至于这两名原股东是如何退出的,华纳大未在招股书中有所提及。
关于原股东之一的广维医药,记者仅能在华纳大招股书中找到如是表述:自2009年起不再承接新的业务,已于2016年4月22日注销。
是否华纳大历史沿革如其在招股书中披露的那样简洁呢?带着这一疑问,3月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前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打印了华纳大企业基本情况表。
事实上,记者从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仅能打印2006年12月5日以后华纳大的股权变更情况。变更信息表显示,2006年12月至2015年7月,近9年的时间里,华纳大一共经历了9次股权变更,股东由14名变更至最多27人,最少7人。
其中,还有股东人数变化较大的情况出现:2009年2月5日,华纳大股东由13名增加至27名。一年后的2010年1月20日,华纳大股东又由27名缩减至11名。即使不考虑存在不同股东的情况,前者一次性增加了14名股东,后者则一次性减少了16名股东。
股东至少增资4次
相对于股东人数过山车般时多时少的情况,华纳大的注册资本则是直冲云霄般“蹭蹭蹭”往上涨。
在招股书中,2001年,浏阳华纳大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到了2015年10月,华纳大有限决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当年8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注册资本为7030万元。
以上便是华纳大在招股书中关于发行人注册资本变化情况的披露,如何从500万元上升到7030万元,华纳大在招股书中并未解释。而根据工商资料,华纳大历史上至少经历了4次增资。
记者曾就以上问题咨询华纳大,但并未得到公司的正面回复。
而在记者走访华纳大后,一位医疗器械行业人士曾主动联系记者,该人士自称为华纳大董事长黄本东学生,是从黄本东处得知记者的采访问题,他向记者表示,华纳大招股书披露方式并不存在问题。该人士曾多次联系记者,称受黄本东委托协调安排采访,但截至发稿,记者未得到进一步确切信息。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行人完整披露历史沿革,有利于投资者全面、完整了解公司发展脉络,从而判断公司投资价值,“在不同板块上市,对披露的要求是不一样的,细节方面不尽相同,但关于发行人的历史沿革,特别是股权变更,无论是主板还是中小板或者创业板,都要求完整披露。”
“上市过程就是信息公开、透明的一个阶段,也是公司规范的一个过程,不管任何公司,都应该保持公开的心态,信息不对称,很多时候会造成大小股东之间的博弈,利益的不平衡,容易造成股价人为操纵。”北京中会仁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丁会仁说道。
2015年修订的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五节第三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公司的设立情况、设立方式,发行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披露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