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昆机投资者诉中德证券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在庭审现场,法官通知我们,中德证券向法院申请追加上市公司为本案被告,同时申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德证券提出两份申请的核心理由是其认为昆机是虚假陈述的直接责任人,对此,我们并不认同。事实上,中德证券作为本案被告并不冤枉。昆机虽然是信息义务披露人之一,但并不是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有审核义务并需确保完整披露的责任人是作为财务顾问的中德证券,因此,中德证券才是本案直接责任人。退一步讲,即便中德证券认为上市公司亦存在过错,也可另案向上市公司追偿,在本案中追加昆机为被告,实属推卸责任之举。   

     关于管辖权问题,由于我们只起诉了中德证券,因此,本案只能由中德证券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中德证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昆明中院的请求,并没有法律依据。
法庭表示,将择期对中德证券的两份申请进行裁决。

     我们预计法庭支持中德证券申请的可能性极小。

     案件还将2次开庭,短期内不会有结果,敬请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