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而对合同的基本分类之一就是诺诚合同和实践合同。诺诚合同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区分此两类合同的重要意义有两点:第一,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第二,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和负担的责任不同,诺诚合同中,违反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的义务,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而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以下五种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一、定金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0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三、保管合同(有例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借用合同
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法律对借用合同未作全面规定,仅在198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借用纠纷的批复中提及;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26条、127条中规定:“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损毁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

五、代物清偿协议(有争议)
法律依据: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审判实践对未现实给付的代物清偿协议效力裁判标准不一致,一是认定协议无效。该观点严格遵循代物清偿的要物性,认定未现实给付则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债务仍然有效;二是认定协议有效。该观点坚持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契约应当得到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