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明伦事务所律师王智斌代理了几十名投资人,正在进行对神马股份的民事诉讼的准备工作。

        “大部分投资人的诉讼材料已经准备齐全,具体的涉案金额我们还正在统计之中,我们会在证监会正式下达处罚决议后立即启动诉讼,预计会在2017年内。”王智斌说道。

        本次神马股份的诉讼提起,缘于公司今年收到的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公司12月7日晚间发布的公告显示,公司从2015年12月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送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经过一年的调查核实后,公司于2014年年报及2015年半年报中,累计虚增营收约78亿元,未按规定披露的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累计达31.7亿元及68亿元。

        对此,河南监管局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神马股份处以40 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王良处以5万元罚款,对时任财务总监赵运通以及时任副总经理段文亮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记者就本次神马股份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况联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范维,其表示一切以公告为准。而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院长刘纪鹏表示,相较于神马集团78亿元的虚增营收金额,40万元的处罚力度太轻。

        造假成本过低引多方质疑

        “我曾经担任过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香港,上市公司如被发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不管涉事人是否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其可能会判1000万元港币的罚款,涉案严重者,最高可至无期徒刑。相较于香港,A股上市公司的造假成本太低。”刘纪鹏告诉记者,造假成本太低,是导致国内资本是一直未能彻底解决资本市场造假问题的重要原因。

        根据现行的《证券法》193条规定,对于虚假陈述类证券违法的最高处罚就是60万元。而从近年来对多个上市公司违规案件的处理上,这一顶格处罚的金额设置,一直被多方质疑有金额过低之嫌。

        “中国的《证券法》已经十年都没有修改过了,60万元的处罚金额远不能满足监管层对当前资本市场的规范要求,再加上很多A股投资者维权意识和维权积极性不高,诉讼过程过于繁琐,诉讼成本高,诉讼收益低,导致很多投资者不愿意维权。”王智斌以本次神马股份财务造假的情况为例告诉记者,相较于上市公司78亿元的财务数据造假,40万元的处罚金额的确过低,像这种巨额财物数据造假的情况,甚至都可以提起刑事诉讼。

        但处罚标准不明确,让受害投资人维权积极性不高。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告诉记者,监管层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没有问题,但对具体量化的处罚标准还缺乏明确的规定,对涉案主体是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欺诈记录备案、处罚是单独适用还是集体适用等都缺乏明确的规定。

        “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死一头牛,是目前国内中小投资者自我维权的尴尬境地。”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投资者要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除了要承担高昂的律师费用外,诉讼能否成功还存在较大变数,同时即便投资者维权成功,其胜诉后的赔偿收益也相对有限,这也最终让很多中小投资者放弃维权。

        与此同时,企业违法收益高也成为造假信息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刘俊海告诉记者,通过数据造假实现IPO上市和股权增发获得高收益,让很多企业愿意铤而走险,而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和维权动力的不足,也进一步助长了企业数据造假的现象。“在体制方面,国内IPO采用的核准制虽然比注册制更为严格,但某些律所和保荐机构为了帮助企业顺利上市获得高收益,也会进行相关数据造假的行为。”

        面对当前造假收益高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收益低的现状,中小投资者该如何维权?

        谁来赔偿损失?

        早在神马股份在2015年12月4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调查书后,公司股价连续5个交易日呈大幅下跌,让不少投资者遭受损失。

        对此,哪些投资人有资格维权?

        “2015年4月25日至2015年12月4日期间买入神马股份且至2015年12月4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均可向上市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赔偿。”王智斌告诉记者,这部分投资人必须是基于企业公布相关作假财报数据后买入公司股票,并因公司财务数据造假接受调查而遭受损失的投资人。

        但谁来赔偿受害投资人的损失?

        王智斌表示,受害投资人的实际诉讼对象一般都是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对投资人的赔偿可能会影响现有股东权益。对此,公司的现有股东则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要求相关责任人、企业高管承担损失。“虽然现实中还没有这样的操作案例,但原则上这样的诉讼是可以被受理的。”

        “上市公司用股民的钱去交罚款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是非常荒唐的,国家应该完善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则,做到谁造假谁赔偿,让涉事的董事长及企业高管,甚至相关会计事务所及保荐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俊海说道。

        刘纪鹏对此也表示认可,他表示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最终让股民“买单”是非常不合理,在我们依照法律进行处罚时,应当锁定造假当事人而不是目标公司。

        但就实际操作而言,对企业法人和高管的追责,受制于信息取得的隐形障碍,操作难度较大。“我们本来计划在对本次神马股份的民事诉讼中,追加相关高管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但因为上市公司同名同姓的员工太多,我们又很难拿到相关高管的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所以只能放弃。”王智斌说道。

        如何完善监管?

        对于当前上市公司信息造假案件频发的情况,监管层该从何入手保护投资者权益?

        对此,刘俊海认为,要保护投资者权益除了要建立公开、公正和公平的信息披露体系,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外,还要提高企业造假成本,除了追求涉案主体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外,还要启动信用制裁机制,设立诚信备忘录,建立股市黑名单,对造假企业、高管、中介结构纳入监管体系,在处罚上责任到人。

        对此,宋一欣认为,监管层应该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量化的处罚标准,细化监管规则和处罚的法律依据,以便于执法和维权。

        在王智斌看来,在加大处罚力度外,监管层还要修改相关法律,充分考虑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对行政罚款金额进行修改,在民事赔偿制度方面改变“不告不理”的机制,推出集团诉讼制度,让同期受损投资者都可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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