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成私募存续命门 基金业协会回应绝非一备了之
除了股转系统叫停PE挂牌新三板和再融资、工商部门不再新登记注册私募基金、投资类公司以外,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去年年底至今,也陆续出台了私募内控指引、私募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文件。私募整改工作亦随之启动。
值得一提的是,律师审查制度也首次被正式引入到私募监管、规范之中。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月22日,沪上一家私募机构负责人直言,2016年,私募行业将完成洗牌,合规将真正成为生命线。“整改、构建合规体系、规范运营才是核心。不规范的话,即使短期内获取登记备案,也会被不断的合规检查所淘汰。”
当天,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采访当中了解到,风口浪尖之下,机构都在忙着整改,高管也忙着资格考试和物色风控合规人才。而同处于产业链中的
同样,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新政出台后,因引入律师审查及法律意见书制度而首度入围私募“食物链”的律师事务所也希望从中“分羹”。
“目前,私募基金登记法律意见书报价已开到5万元-10万元不等了。”有私募人士透露。
当天晚间,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称“中基协发〔2016〕4号”文)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是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第一步,但绝不是“一备了之”。
该负责人称,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持续履行基金产品备案、按要求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以及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更新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等义务,主动接受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产品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合规成私募存续“命门”
“除了已经出台的内控、信披指引以外,募集、外包、投顾规则也即将出台。其中,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发〔2016〕4号"文的出台,明显是要限时完成不规范私募管理人的清理,给出的时限多在年中,最晚不会超过年底。”私募法律专家刘乃进表示。
而继证监会对40余家涉嫌非法集资的私募进行风险排查之后,地方证监局也将私募纳入常规抽查范围。此前山西证监局已随机抽查了山西国电
对此,刘乃进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除了山西以外,春节前,河北证监局亦下发了排查私募非法集资风险的通知。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认为,近期证监会对私募基金备案登记做了进一步要求,主要考察私募基金管理资金的能力以及风险控制能力,预计抽查也主要针对这两方面。“料其他地方证监局也会陆续制定抽查政策。”
刘乃进直言,此次行业强化规范监管层态度异常坚决,无盲点。“对私募机构来说,关注点应从法律意见书转移到合规体系的建立。私募各类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不应被忽略,必须格外重视。”
在刘乃进看来,目前基金业协会的统计监测工作已进展良好,检查工作将可能成为未来的工作重点。
“此前,基金业协会做了大量的统计监测的配套工作,管理人登记备案的监测系统已基本完善,从业人员的监测系统也有望尽快推出。”刘乃进透露,“在私募强化规范的风口下,基金业协会已有精力、有条件也有必要开展事中事后的检查监督工作。大面积检查工作一触即发,严格甚至特定时间内的高比例抽查将可能出现。”
监管首度引入律师审查
王智斌表示,最新监管政策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引入了中介机构,比如首次要求私募基金提供律师事务所对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等等。
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协会将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并视情况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的反馈意见中提出进一步的询问,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核查包括《法律意见书》所列事项在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重大事项变更等内容的过程中,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管人员、现场检查、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体现了市场化社会化监管的新思路,很多问题可以由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并由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监管层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制定规则、事后监督领域,这是有益的尝试,对私募基金的规范化运作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王智斌认为。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合伙人梁爽称,“中基协发〔2016〕4号”文发布后,私募界焦点多集中到了“律师法律意见书”身上。实质上,法律意见书只是形式,本质内容是要求私募管理人自查、整改、规范,且原则是从严、从紧、从速。
其表示,证监会含自律规则在内的私募合规体系,是私募机构规范的依据;监管规则快速变革、丰富,每一个具体的“合规点”到底在哪,一共有多少,这才应是业界关注重点。
刘乃进表示,《法律意见书指引》罗列了十四项内容,均指向一个内容即合规、规范,一个全流程、立体式的规范要求。
其中,私募管理人提交登记法律意见书被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新申请登记的管理人;二是已登记尚无备案产品且需要备案产品的管理人;三是已登记、有已备案产品且尚需备案新产品的管理人。前两种情况为必须提交法律意见书,第三种情况是协会决定是否提交法律意见书。同时还规定,限时内无备案产品的私募管理人将被注销。
而且,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登记时还需提交变更登记法律意见书。这基本上等于宣告了所有私募管理人均要提交法律意见书。
此外,《法律意见书指引》亦明确了公示信息中会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及律所信息,这意味着律师也被纳入统一监管的范畴。
“监管新政策明确了律师的业务准则是"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执业规范",这意味着严格程度与IPO无异;也更意味着,如出现问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能会被证券业务禁入。”刘乃进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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