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10月15日讯  众所周知,大批配资客在本轮股灾中损失惨重,杭州的周先生亦如此,其通过信托公司配资遭遇强行平仓后损失千万,随后以信托公司不具备融资融券业务资质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并返还收益累计1100万元,此案两天前经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尚未宣判,已经引发了广泛关注。

  据网易财经了解,此案的争议较大,有的律师赞同原告观点,认为本质上看,被告的经营行为就是提供证券融资,而信托公司不具备该业务资质,原告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大;而有的律师则认为双方签署的是常规的结构化信托产品合同,信托公司并非经营两融业务,结果一定是原告败诉。

  信托做配资的合规性之争

  周先生在今年5月出资2000万元为劣后资金,以1:2.5的杠杆从信托公司获得了5000万作为优先资金,累计7000万元的资金用于炒股,合同约定止损线为0.87,即账户一旦跌至6090万元,信托公司即可强行平仓。

  6月起,股灾肆虐,在高位建仓的周先生未能幸免,其账户被信托公司强平,剩余资金经过偿还优先资金、收取收益及管理费等系列清算后,返回周先生个人账户,一个多月时间损失千万。

  据媒体在庭审现场的报道,原告认为被告的经营行为是在从事其并不具备经营资质的融资融券业务,因此导致双方签定得合同从法律上是无效的,而被告根据该合同对原告账户平仓导致原告受损,除了赔偿损失之外,还需返还非法所得收益,累计1100万元。

  郝俊波律师认为上述逻辑成立,因此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理应赔偿;专业从事证券纠纷诉讼的王智斌律师业也认为,原告可以索赔,但是鉴于原告在签定合同前亦知情,法院支持全额赔偿的可能性小,可能只能获得部分赔偿。

  “法律主体根本没问题,对信托公司来说,这是一个常规的结构化信托产品,根本不属于融资融券,这样的诉求不可能被支持,如果信托公司按照合同来操作,那案子的结论非常明确,就是原告败诉”,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余红征律师告诉网易财经。

  与券商直接从事场内融资融券业务不同,信托公司的场外配资采取的外形是信托合同,但并非完全没有法律风险,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缪因知曾指出,“若原告以信托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无效为由而起诉,或许不是每个法院都会驳回他”,因为配资的结果并不符合《信托法》设定的原理。

  按照《信托法》设定的原理,信托设立后,委托人(投资人)不再支配信托财产,而由受托人(信托公司)负责管理。而配资的结果是倒过来的,配资客作为委托人,拿着自己投入的钱和其它委托人的钱(优先资金)从事日常交易,只有当触及止损线时,受托人才平仓干涉。

  场外配资纠纷不断法条亟待完善

  在本轮股灾中,大量场外配资盘被强平,在本案公开审理前,已经出现了类似配资客起诉信托公司的案例。

  据媒体报道,厦门的一位配资客以信托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强行平仓违反约定的行为为由起诉,法院认为,原告在签订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风险申明书时,手抄确认“已详阅并充分理解信托文件”的字样,所以主张重大误解并不成立;此外,产品设计也兼顾了收益与风险,不存在显示公平之处,故驳回原告主张。

  余红征律师分析,原告有望获得法院支持的情况不外乎以下两种:第一,信托公司没有按照合同执行,比如未到止损线便执行了平仓指令;第二,信托公司违反了证券实名制等法条规定。

  华南一家大型线下配资公司总经理向网易财经透露,6、7月屡次面临千股跌停的局面,大批股票无量跌停无法执行平仓指令导致优先资金受损,成为惊弓之鸟的配资公司一看市场苗头不对,提早强平了不少尚未触及止损线的账户,一度造成大批配资客户上门“讨说法”的纠纷事件。

  实际上,围绕场外配资的纠纷在信托公司接到券商即将关闭数据接口的通知后达到高潮。由于无法通过券商通道,信托产品无法正常交易,委托人提前中止配资合同又面临罚息,额外的罚息该由谁来承担一度引发投资者、信托公司和券商的矛盾不断升级。

  余红征律师认为,信托公司的证券业务必须通过券商的通道才能交易,因而签订了相关合同协议,而证券公司单方面执行证监会指令违约,关闭信托公司的数据端口,对信托公司来说是不可抗力,应免于责任。据了解,不少此类纠纷以优先资金方免收罚息而被调解。

  截至目前,最高法院尚未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方式做出明确指导,缪因知教授指出,在资本市场交易行为日益多样化的今天,针对配资的法律条文中,依然还有许多细节需要完善。这不仅仅是投资交易合法性上的需求,也事关资本市场未来的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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