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诉讼程序阻击“野蛮人”,时间周期通常不短,但是若能以行为保全名义提前限制举牌方的股东权益,对大股东来说颇有“未判先赢”的效果。西藏旅游的这一模式如果被广泛复制,对于超比例持股未披露的“瑕疵举牌方”来说,可谓釜底抽薪。不过,这种行为保全裁定的合理甚至合法性,在法律界尚存争议。
保全裁定大股东“未判先赢”
西藏旅游昨日公告,公司于10月13日收到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拉萨中院”)的《民事裁定书》〔(2015)拉民二初字第36-2号〕,就原告西藏旅游大股东国风集团于9月21日向拉萨中院提出对被告胡波、胡彪、西藏旅游采取行为保全的申请,该院裁定:禁止被告胡波、胡彪于本案判决生效前自行或通过第三方行使其持有西藏旅游公开发行股份的投票权、提案权、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禁止被告西藏旅游于本案判决生效前配合被告胡波、胡彪行使上述股东权利,并不得接受申请、不得向有关单位提交申请等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据披露,国风集团已为此次行为保全申请提供了1000万元现金担保。
回顾本次股权纠纷的经过,西藏旅游今年7月遭到“野蛮人”举牌突袭,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通过7月15日大举购股,将其持股比例由之前的3.0973%瞬间增至9.59%,买入金额约1.90亿元,即在触及5%举牌线时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超比例持股。西藏旅游控股股东国风集团将胡波阵营诉至法庭,要求判令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买股行为无效,且将超出5%的部分从二级市场抛售,所得收益赔偿给西藏旅游,如果所得收益低于500万元则按500万元赔偿;同时,国风集团要求判令各被告在以上诉讼请求改正完成之前,在持有西藏旅游股票期间,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其他股东权利,不得自行或联合西藏旅游其他股东召集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托管、市值互换。此外,国风集团还向拉萨中院申请诉前资产保全,冻结财产标的为胡波、胡彪在西藏圣核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各250万股。该项诉讼于7月27日提交拉萨中院,并于8月3日获法院受理。
该案至今虽未审判,但是昨日披露的针对“野蛮人”行为保全的申请及裁定,对国风集团来说,颇有“未判先赢”的效果,因为限制举牌方投票权、提案权、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等正是其主要诉讼请求之一。也就是说,大股东在诉讼判决生效前推出的定增或重组,“瑕疵举牌方”都没有资格投票,手中筹码约同于提前作废。
西藏旅游模式或被效仿
值得注意的是,类似的举牌阻击案如*ST新梅,仅庭审前期准备时间就已将近半年,而西藏旅游的上述行为保全裁定对大股东而言等于提前稳定了局势。这种做法如果能够复制,对于超比例持股未披露的“瑕疵举牌方”来说,可谓釜底抽薪。
有律师对这一行为保全裁定谈了看法。昨日,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对上证报记者表示:“股权是法律上的财产权,法院可以通过保全禁止其转让,以防止财产转移导致法院判决难以执行。但是法院不能阻碍股东行使权利,包括表决权以及其他权利。虽然西藏旅游的这个裁定已即刻生效,但是对方可以通过复议或者向上级法院反映等合法途径纠正。”
回查公告,拉萨中院的保全裁定理由是:被告胡波、胡彪因购入并持有西藏旅游股票已超出5%的持股比例,但其未按照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定。在对胡波、胡彪合并购入超过5%的股票行为效力审查之前,胡波、胡彪超出5%持股比例的股东资格属于效力待定,因此禁止其行使该部分股东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故此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三条则为: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在西藏旅游大股东的保全申请获准后,类似股权纠纷案中大股东也可能会效仿这一做法,就看法院是否会受理以及如何裁定了。”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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