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让旗下石墨烯项目一事,金路集团(000510)在上周六做出的解释并未能平息中小股东方的不满。针对公司董秘刘邦洪的解释,中小股东方的代理律师王智斌提出反驳意见,继续质疑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而对于王智斌的反驳,刘邦洪这一次没有再进行回应。

  律师再度质疑公司未予回应

  去年底,金路集团决定将与中科院金属研究所前期合作的石墨烯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以184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德阳旌华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这引发了一部分股东的强烈反对。上周六,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曾有过独家报道,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质疑公司涉嫌虚假陈述。当时,金路集团董秘刘邦洪否认了相关指控,并解释称转让石墨烯项目是为了生存。可针对刘邦洪的解释,律师在本周又发来书面意见,进行正式反驳。

  “2013年12月26日,金路集团发布了《关于继续与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进行技术开发合作的公告》。公司当时称,要‘继续与中科院合作5年,5年间的总投入为4000万元’。关于合作的必要性,金路集团称是因为‘公司主业市场竞争力弱,产业结构调整迫在眉睫’。对于资金压力,金路集团称‘可通过出让部分权益、引入其他合作者的方式解决。’”王智斌回顾金路集团2013年底的公告。“金路集团连续多年主营业务亏损,既然有因为资金压力而出让权益的可能,就应当作出风险提示。可是,金路集团从未作出因自身资金问题而出让权益的风险提示,相反,金路集团提出转让部分权益、减轻资金压力的应对方案,这些信息综合在一起,向投资者传达了金路集团不会退出石墨烯项目,石墨烯项目是金路集团未来坚定发展方向的信息,涉嫌误导投资者构成虚假陈述。”王智斌这样认为。

  王智斌重点质疑的另一份公告,则是公司2014年的半年报。在这份半年报里,公司有“将继续同金属所在石墨烯研发方面展开合作”的表述。王智斌提出,这份半年报是公司在2014年8月21日发布的,而金路集团转让石墨烯权益的评估基准日是2014年9月30日。王智斌怀疑,早在2014年8月21日之前,金路集团的管理层就已经有了出让“石墨烯”权益的实际举动。

  面对王智斌最新的质疑,刘邦洪这一次选择了不再回应。他给记者发来这样一条短信:“因重组时间紧,不能及时给您回复,望能理解!谢谢!”

  中小投资者意见有分歧

  记者注意到,针对石墨烯项目转让一事,金路集团中小投资者们的意见并不统一。“转让石墨烯为什么不公开拍卖?转让的产品为什么不是那些你们经常说的价格到挂、亏损严重的产品,而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石墨烯?为什么不把亏损的PVC转让出去呢?”一位浙江衢州的投资者这样说。还有相当一部分投资者表示,自己投资金路集团就是冲着石墨烯。

  也有的投资者对石墨烯项目没那么看重。网名“我是清木”的投资者说:“重组不成功,短期难扭转现有的主营,必将死路一条。德阳国资转让石墨烯的做法的确欠妥,石墨烯的确是很好的项目,但如果连命都没了抱着金娃娃又有何用?”湖北武汉的一位投资者也表示:“董秘说的话我觉得很现实,没生存谈什么发展。而且他们卖的只是不成熟实验室技术,真正成熟的技术还在自己手里,这样做很好。”

  “石墨烯该不该转让,应该让股东们来决定。我代理的中小股东的诉求,是要求金路集团尊重股东表决权,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多数股东仍然认为转让石墨烯对公司有益,我们也完全认可。”王智斌说。


原文地址: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54,201503264903667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