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有望得到进一步加强。日前,证监会拟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领域开展行政和解试点工作,并在上周五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行政和解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过,在证券律师看来,该行政和解草案还较为粗糙,有些规定的边界较为模糊,容易留下寻租空间。
部分条款表述模糊
所谓行政和解,简而言之就是涉嫌违法违规的主体以资金补偿的方式和投资者达成和解。它可以使投资者获得比通过民事赔偿程序更为及时、便捷、直接的经济补偿。同时,也能让违法者付出必要的经济代价和成本,从而实现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的整体目标。以此来看,行政和解制度的设立无疑是一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进步措施。
不过,本次出台的行政和解草案存在规定边界模糊的问题,不利于实操层面的执行。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指出,可申请行政和解的期限应给予明确。行政和解草案中规定,行政和解申请应该在立案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后至行政处罚做出前提出,如果对于做出“行政处罚”的时限不做规定,对于投资者而言无法形成稳定的预期,股价也可能会大幅波动。他建议修改为“行政相对人自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案件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后,至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案件调查通知书六个月止,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和解申请”。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也提出了疑问,“和解过程中,投资者一方无人来代言,那么投资者的权益该如何保障”?涉及维权的投资者一般人数较多,分布较为分散,相互之间通常无法取得联系,很难从中找出一个投资者来参与和解的过程。在厉健看来,应该明确可以为投资者代言的主体。
留下权力寻租空间
按照行政和解草案的规定,共有四种情形适用于行政和解程序,其中第一条情形为“证监会已经正式立案,且经过了必要的调查程序,但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尚难完全明确”,这被认为是最核心的一项条款。不过,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尚难完全明确这个表述是有点问题的,它可以把问题放大,也可以把问题缩小。由于行政和解草案中规定,只要和解了就终止调查执法程序,即违法主体可以不用再受其他行政或者刑事处罚了,所以这个条款很容易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证监会的权力会因此放大,滋生道德风险”。
厉健也有同样的观点,他表示,“和解标准不明确,弹性和争议很大”。而针对权力寻租的问题,王智斌律师建议说,在证监会与行政相对人磋商和解方案时,在补偿方案的问题上应建立明确具体的听证制度,否则投资者利益就存在被忽略、被牺牲的可能。
在他看来,没有听证程序的行政和解,就不再是为了维护投资者权益而进行的行政和解,而有可能沦为帮助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通道。在北京商报记者的采访中,上述几位证券律师均表示,接下来,他们将一起商讨,并以书面的形式向证监会建言。
拓宽股民信息渠道
去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开展行政和解试点”,希望通过行政和解这一执法创新,开辟行政监管直接为投资者提供有效救济的新渠道。而且境外很多国家和地区大量采用行政和解执法方式,一些国家采用行政和解执法的案件比例高达80%-90%。
不过,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比行政和解更重要的,是加快立案调查速度。“证监会应该对当前立案调查和处罚为何需要这么久的时间给社会公众和资本市场一个合理解释,这里面是不是存在渎职,是不是存在权力寻租,为何要用这么久的时间?”许峰在微博中表示,为了透明化,证监会应该将从线索到立案调查到处罚的全过程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臧小丽则指出,要想解决投资者保护这个问题,还应该拓宽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渠道。她指出,由于获取维权信息的渠道太窄,信息不对称,很多投资者对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态度不积极,错过了可以维权的机会。为解决这一问题,她建议说,“一方面,法院可以将投资者维权的信息进行公告,让信息更透明;另一方面,证监会也可以做投资者维权方面的法律宣传,比如在对违法主体下发处罚书时,可以提示投资者有索赔的权利、可以去哪些法院进行起诉,也可以让券商提示投资者这些维权信息”。
北京商报记者马元月叶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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