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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9时,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双方就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等核心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光大证券否认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认为执行的是既有的《策略投资部交易制度》,采用的是“中性策略”,原告律师认为这种说法混淆视听。对于原告律师提出的光大证券信息披露违规及虚假陈述的问题,光大方面认为当日已经过媒体传播。

    而对于散户损失是否因光大乌龙指所致,光大方面称乃市场行为。法庭表示,共受理案件为103件,由于人数众多,庭审为61件。昨日,南都记者致电光大证券证券部,但对方电话未接通。

    争论焦点集中在四方面

    资料显示,该案件此次涉及的61名原告均为个人投资者,原告代理律师有4名,其中严义明律师代理33件,许峰律师代理16件,林嵘律师代理8件,王智斌律师代理4件。对于这些个人投资者的起诉,法院单个受理,合并审理。庭审开始即针锋相对。50万,后面还有13个案子,460万,有受理有立案。

    律师王智斌向南都记者表示,法官表示,由于内幕交易目前尚没有司法解释出台,因此,法庭就相关争议归纳了4点: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与行为人的内幕交易存在因果关系、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

    这个案子非常特殊,王智斌说,此案不同于以往的内幕交易,此前的内幕交易是先有内幕信息传播后发生内幕交易,而此案是先有交易后公布内幕信息。

    媒体报道能否替代信息披露?

    原告律师严义明在庭上认为,光大证券方面不仅涉嫌内幕交易。他指出,光大证券原董秘梅键在公司内部对交易达成一致后,仍然对外否认,作为法定信息披露人,梅键的行为说明光大证券涉及虚假陈述。此外,光大证券集中资金及信息优势,大幅操纵股价获得巨量利益,此举涉嫌价格操纵。

    被告代理律师在辩护中称,对此案程序,特别是受理程序存在异议。他指出,部分投资人用不同的诉讼事由同样的名义提起诉讼,这是不应该被受理的。根据相关法律,本案应具备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来作为前置程序。而目前,证监会仅对光大证券涉嫌内幕交易做出决定,因此,原告投资者提出的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诉讼就不具有前置程序。

    就是否刻意隐瞒内幕交易,被告律师陈述,该信息已经通过网络大面积传播,陈述都是“70亿乌龙指”,这已经达成使投资者广泛知悉的效果。被告反问,“如果隐瞒,相关媒体怎么能这样大量报道?”

    原告方律师反驳称,媒体揭露不属于信息披露,并且该报道董秘梅键否认,梅键的否认误导了投资者。

    董秘发言是否代表公司?

    对于光大是否涉及虚假陈述,被告律师坚称,梅键行为属于个人行为。针对虚假陈述,证监会处罚的是梅键本人,没有对光大证券做出处罚,因此,这不属于光大证券的过错,投资者无权以此为由提出索赔。

    此外,关于梅键的回应,原告律师表示,身为公司法定发言人,如果梅键的所作所为可以完全归罪于个人行为,那法人体系的意义何在?是不是所有的违规都可以被归类为个人过错?此举无异于将梅键这一公司董秘、公司法定发言人归类于“临时工”。梅键说的信息已然对投资人产生误导。

    对原告关于操纵市场的指控,被告律师认为,根据证监会的调查,判定巨额交易客观上造成了证券市场波动,但属于技术缺陷,不构成操控市场。

    乌龙指是否导致股民损失?

    不少投资者认为,正是因为光大的乌龙指,导致了不少投资者追高被套。

    对此,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所谓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与投资者损失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他指出,除所谓的内幕交易以外,其他因为光大证券异常交易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有部分是因为看到股指上涨后,进行了不理智的交易,这种责任应该由投资者自担,经济损失不应由光大证券承担,投资者也无权索赔。

    此外,被告律师提出,在侵权客体上,原告在期货市场损失,是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目前期货法律并未有明确民事责任赔偿;在侵权过错上,光大证券没有主观过错。

    原告律师认为,这完全是混淆视听,被告对冲交易合理,但应该是信息披露后。

    庭审尾声,法庭提议双方和解,被告律师说要听取光大的意见。法庭表示,合议后再做宣判。

    采写:南都记者 王涛 实习生 陈丽婷 邱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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