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07月28日讯继日前向董事会提交16项罢免提案之后,上海新梅(600732)举牌方兰州鸿祥昨日又向监事会提交了同样内容的提案材料。据悉,昨日的提案材料仍然不齐全,多项证明文件缺失。

  7月26日,上海新梅公告,于6月份举牌上海新梅的兰州鸿祥等6位一致行动人,提出了包括免去上海新梅现任董事长张静静及全部董事会成员等的16项提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核,相关提案材料内容尚不充分、完备。兰州鸿祥等6位一致行动人于28日再度提交议案材料,但内容与其之前递交董事会的材料相同,材料仍然不齐全。

  据上海新梅28日晚间公告,举牌方此后补充的材料仅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崔皓丹、韩长印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但提名董事的身份证明文件、学历证明文件、资格证明文件都未提交。

  上海新梅在公告中还指出,兰州鸿祥等6位一致行动人须提供董监事候选人是否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持有公司股份及具体持股数量,以及其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的材料说明。

  “第二次递交的材料和第一次(几乎)一模一样,只不过把董事会收改成了监事会收。根据兰州鸿祥提供的材料,我们无法对选举人的持股情况、是否有不良记录等进行合规、合法性审核。”上海新梅证券事务代表李煜坤告诉记者。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的证券律师王智斌认为,根据最新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董监事的选举都应当提供充分的说明材料,以证明候选人可被提名的资格。我认为上海新梅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相关材料基本是法规设定的范围内,原指引要求其实更为严格。

  对于兰州鸿祥等一致行动人补齐相关材料的事宜,证券时报记者昨日致电兰州鸿祥公开联系人,但其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上海新梅此前在公告中指出,兰州鸿祥及其一致行动人因6月6日举牌上海新梅一事涉嫌证券违规目前尚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证监会认定兰州鸿祥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被立案调查期间的表决权受到限制,相关表决结果将在不计入兰州鸿祥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数之后重新确认。

  “一般来说,公司法人或机构在被立案调查期间的股份表决权是不受限制的,其还是享有提案权和表决权,但如果涉及到个人股东,其权利行使则会有一定的限制。”王智斌对此表示。

  上海一家大型国企的高管认为,兰州鸿祥方面目前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单就股份数看,夺取控制权的可能性很大,上海新梅管理层要求补齐材料更多的是缓兵之计。上海新梅近年来主业经营上没有太多进展,这是诱发股东间矛盾的主要原因。(蒙湘林胡志毅)

原文地址:http://finance.qq.com/a/20140728/10081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