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违规通常分为三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但目前有明确赔偿规则的,只有虚假陈述,而且现实中难以真正得到有力惩处。(CFP/图)
在中国证券市场的“野蛮生长”期,投资者们赖以护身的法律武器却十分无力。小股民们热切盼望着法律更为完善,并且真正得到执行。
等了两年多了,宁波投资者胡文还是没有等到案件的下文。
2011年,因为孩子上学换房,他卖了房子拿到150万元,就在周转的几个月里,去股市转了一圈,没想到从此深陷泥潭。
别的股票不了解,他就买了本地的宁波富邦[-1.71%资金研报]。没想到,此时,宁波富邦藏着一个大“地雷”——遭遇五千多万元的债务诉讼,这个“地雷”一旦引爆,将造成公司40%的净资产损失,但公司管理层并没有把这个消息放出来。
消息被捅破之后,股价一路狂跌。从17元跌到6元,胡家的这套房款瞬时消失了100万。“我只做了这一只股票,当时一下子就懵了。”
“后来听说证监会出动了,看到网上有律师说能维权索赔,我还是信心不足,那么多钱赔进去了,再给律师两三万……律师说官司不赢不收钱,我才参与了。”他说。
但是直到现在,案件还没有消息。按照律师给的计算方法,即便胜诉,也只能拿到约50万赔款。
胡文的遭遇,只是一个缩影。在中国证券市场的“野蛮生长”期,小股民们位于食物链末端,往往是被掠夺的一群。本可以给他们保护的法律武器,在中国却依然非常无力。
三种违法,只赔一种
上市公司的违规操作行为分为三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但目前有明确赔偿规则的,只有虚假陈述。
为小股民们代理宁波富邦案的,是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此前他曾长年处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据他介绍,一般流程是在证监会或媒体披露上市公司问题后,律所介入,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受损股民委托权,上诉索赔。
上市公司的违规操作一般分为三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但目前有明确赔偿规则的,只有虚假陈述,即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中,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999年5月,上海浦东一位姜姓女股民,把红光实业虚假陈述行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三千余元。这是我国首例股民状告上市公司案。然而法院没有立案,理由是不能确定原告的亏损是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造成的。
直到2003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决定》,才把虚假陈述的赔偿落实下来。但仍有“门槛”,也就是前置程序,即上市公司必须经过证监会或财政部作出行政处罚,或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的,股民才能索赔。
“2003年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我们国家迎来了证券民事诉讼的高峰,有了像银广夏、科龙电子、东方电子[3.51%资金研报]这一系列案子。但是近几年,好像又走入一个低谷。”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是业内从事证券民事赔偿的领军人物。
“低谷”的重要原因,是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行为没有真正的法律约束。
例如,轰动一时的黄光裕案,以内幕交易判罪,股民到法院希望索赔却被驳回,原因与1990年代的案例类似: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与内幕交易存在因果关系。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股东网”创始人王智斌律师说,“事实上这是一个证明到什么程度的问题,没有细则规定,所以法院认为证明不了。”
程序多、时间长、赔得少
征集委托权也比较困难。受损的股民看到律所发布的维权信息,然后把自己的身份证、持股证明复印件按时寄出才行。收集这成千上万小股民的资料,并不容易。
哪怕只是虚假交易的赔偿,股民们的维权之路也是磕磕绊绊。
目前虚假陈述案的索赔期限至少是两年。“诉讼时效两年,在届满前,法院一般都不处理,怕其他人看到胜诉,跟上来打官司。”陶雨生律师说。
征集委托权也比较困难。受损的股民看到律所发布的维权信息,然后把自己的身份证、持股证明复印件按时寄出才行。收集这成千上万的小股民的资料,并不容易。
因为需要自己看到消息去申报,且时限长,很多股民不知道或是不相信炒股亏了还能索赔。
在2012年凤凰网发起的“股民维权现状调查”中,问卷显示,在4655名股民中,高达87%遇到过虚假陈述、内部交易、操纵股价的个股。而63%的股民选择割肉了结,22%持股观望,仅有不足10%的股民尝试过维权,但最终真正获得索赔的仅有1%。
在国外,这种情况的处理有赖于“集体诉讼制度”。只要有一个股民起诉了,法院认定条件后,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都可以自动获得赔偿。国外投资者有时候会莫名其妙收到法院寄来的支票,查阅之后才知道是曾经投资的上市公司的赔款。
“地方保护”屏障
“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与其收益比起来,显然是微不足道的,这将刺激潜在的违法违规者铤而走险。”
哪怕可以索赔,真正让上市公司“肉痛”的赔款也不多。
王智斌律师介绍,“受制于行政处罚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对于虚假陈述,处罚限额最高为人民币60万元。”
以南纺股份为例,连续5年造假,最终行政罚款仅为50万元。
在国外,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将面临巨额的索赔,有些公司甚至为此破产,这也是成熟市场造假相对较少的原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与其收益比起来,显然是微不足道的,这将刺激潜在的违法违规者铤而走险。”王智斌律师说。
“现在造假的刑事成本也很低,最重的才判3年左右,”陶雨生律师补充说,“所以对上市公司真的有威慑力的办法,可能还真就是民事赔偿,让他赔个倾家荡产。”
不过,很多时候,上市公司总是能得到各种悄悄的庇护。
“地方保护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它确实存在,而且对股民维权形成重重困扰。”厉健律师说。
一方面,证监会处罚权下放以后,一些上市公司违法行为严重,应该作出行政处罚,但当地证监局只实施监管措施。这样就不符合索赔的前置条件,股民连法院的“门槛”都迈不进去。
另一方面,不同地区、级别的法院,诉讼进程和结果差异巨大。
云南绿大地是造假上市的“标本”。它连续三年亏损,虚增2.96亿元营业收入成功上市,一次就募集了3.46亿元。
2011年9月,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一审判处董事长和财务总监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400万元。2013年,昆明市中院再审,判处原董事长有期徒刑10年,罚金1040万元。
(应受访者要求,胡文为化名)
网络编辑:刘小珊责任编辑:肖华王小乔助理编辑温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