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备受瞩目的投资者诉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案正式开庭。

  据该案代理律师王智斌透露,本次开庭的为4位股指期货投资者,总索赔金额为389600元,其中,有两位投资者是上午买入,一位投资者是下午内幕交易时间段买入,还有一位投资者是上午下午均有买入。

  当天下午,原告和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自14时开始至17时结束,历时3小时,双方就证据问题进行了多轮交锋,庭审激烈。

  据王智斌发给理财周报(微信公众号:money-week)记者的资料显示,原告和被告共在9个方面形成对峙。

  被告光大证券提供的第一个证据是公司的《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其认为在系统故障导致异常交易后进行对冲交易符合其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而原告认为,投资者损失由两方面构成:一个是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的股指暴涨而使做空的投资者造成损失;另一方面是由于其隐瞒了内幕信息剥夺了投资者公平交易的机会偷偷逃顶而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与其对冲交易本身是否合法合规没有关联性。换言之,被告想要证明其具有对冲权利而原告要求赔偿的是被告行使其对冲权利时对原告造成的损害。被告的该份证据对于其是否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证明力。

  被告提供的第二个证据是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认为公司异常交易的相关信息在2013年8月16日11时32分时被某网站披露并被各大网络媒体转载,该信息实质上已于2013年8月16日13时之前公开。

  原告认为,被告董秘梅键在第一时间非常坚决地否认了被告存在乌龙指的可能性,从11:32分到12:12分之间,董秘的否认言论不停的被报道和转载。而被告提交的这些报道里也多处同时刊登有梅键否认的言论。不能据此认定乌龙指的真相已在14:22时之前公开。

  同时,被告未对证监会[微博]的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告已经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认可了其隐瞒内幕信息的事实,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又提出不存在内幕信息的观点违反了“禁反言”的原则。

  被告提供第三至五个证据并认为,上交所在8月16日下午13时发布光大证券因重要事项未公告临时停牌的提示性信息,并迅速被各大网络媒体广发泛报道,临时停牌公告对市场也起到了一定的提示作用。  

  原告认为,在当时,由于被告董秘的坚决否认,被告临时停牌的公告被市场理解为是被告要通过公告的方式再次否认乌龙指的存在。不但不是对可能存在乌龙指的警示,相反加深了梅键言论的可信度。

  被告提供证据六和证据七并认为,上证综合指数和沪深300指数在2013年8月16日下午13时开盘后快速下跌,在光大证券14:22分发布公告后并没有急剧下跌而是平稳下跌;8月16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前后,180ETF、50ETF、IF1309以及IF1312的价格走势呈现平稳下跌。   

  原告则认为,13时至14时22分之间是被告大肆做空股指的时间段,而在14时22分之后,被告做空股指的行为已基本结束。在做空股指期间,股指快速下跌,而在做空股指行为结束后,股指平稳下跌。这恰恰证明了被告的偷偷逃顶行为对股指的直接影响,更加证明了原告损失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被告提供证据八和证据九,2013年8月16日13时至2013年14时22分IF1309及IF1312的市场总成交量;2013年8月16日13时至2013年14时22分光大证券卖出IF1309及IF1312的总量统计。对比可以看出,光大证券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2013年14时22分每分钟交易IF1309、IF1312都是均匀成交且总量远低于同一时间的成交总量,对市场的影响很小。  

  原告则认为,证据八表明,被告混淆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与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区别。原告并非基于被告涉嫌操纵市场的案由而向被告进行索赔,被告成交量占总成交量的比例无论大小都不影响其基于内幕交易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还对证据九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异议。证据九是被告自行统计的表格,且IF1309仅统计到下午14时2分,而IF1312仅统计到下午13时25分。此外,原告还认为,被告混淆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与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区别,无论其操作是否平稳都不影响原告基于内幕交易而主张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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