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首席分析师张明芳“泄密门”的涉事方丽珠集团》以及采访律师发现,丽珠集团停牌前消息被泄露以及股价异动,已经构成了一次典型的内幕交易全过程。有资深机构人士告诉记者,真是怕什么来什么,这一停牌,上周五抢进的人会睡不着觉,但现在后悔已经晚了。
公告确认股权激励/
上周五闹得沸沸扬扬的张明芳泄密丽珠集团股权激励事件,今日出现情理之中却又在意料之外的演变,丽珠集团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根据深交所有关规定,公司于6月9日开市起停牌,待公司发布相关公告后复牌。
时间回到上周五,11点17分,中信证券首席分析师张明芳在其所处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布消息称,丽珠集团将于下周二公布管理层限制性股票加期权方案……随着股权激励的完善,未来三年业绩增速逐年加快确定,维持“增持”评级。消息一出,市场一片哗然。由于涉及到内幕消息泄密,张明芳所在群的许多人忙着退群以撇清关系。随着今日丽珠集团公告的披露,张明芳泄密已是板上钉钉的事,并引发外界关于内幕交易的质疑。
“今日最新公告丽珠集团停牌筹划股权激励事项,如果筹划的结果与该研究员提前泄露的方案相同,则该研究员侵害了普通投资者公平交易的权利,涉嫌内幕交易。如果筹划的结果与该研究员提前泄露的方案不同,则该研究员发布虚假消息的行为同样违规,违反了《证券法》78条的规定,该研究员的行为涉嫌构成虚假陈述。”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证券部主任王智斌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王智斌还指出,除此之外,根据《证券法》第84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发现其从业人员涉嫌存在禁止交易行为的,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该事件中,中信证券是否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也是个疑问。
内幕信息认定:因股权激励停牌证实
同样,根据证券会认定,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而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尚且不说股权激励就是法律规定的一项重大事项,单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和《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最重要一点参考—是否会对证券市场价格造成影响,也都能判定此为内幕信息。
《每日经济新闻》注意到,最近两个交易日,在张明芳泄密前后,丽珠集团股价表现明显强于深圳成指,累计大涨6.79%,远远跑赢指数,同时远远跑赢医药股板块,且成交金额呈大幅增加趋势。
内幕交易行为:待监管部门查实
有了对丽珠集团股权激励事件内幕人和内幕信息的清楚认定,那么,近来的异常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交易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一、行为主体为内幕人;二、相关信息为内幕交易;三、行为人在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项又包括“以本人名义,直接或委托他人买卖证券;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
在张明芳泄密丽珠集团股权激励当日,丽珠集团股价涨幅一度超过4%,与跳水的大盘形成鲜明对比,同时该股成交金额全天达到1.08亿元,是6月3日丽珠集团全天成交金额1805万元的5倍。
而在6月5日,丽珠集团成交金额也出现异常增多,全天成交4987万元,同样是6月3日成交金额2倍之多,同样在融资融券市场,该日融资买入丽珠集团股份资金达到892.59万元,为近20个交易日之最。
从张明芳的泄密渠道微信来看,其中信医药群里面有多达372位成员。因此,在未来监管层调查中,一旦近两个交易日的交易名单出现了372位成员中的任何一位,那么都将具有内幕交易嫌疑。
内幕人认定:牵扯多个买方卖方
证监会认定,所称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那么,对于内幕人的认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五条规定,“内幕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从张明芳通过微信平台泄密的情况来看,张明芳本人、以及张明芳微信圈所有看到此信息的私募、基金经理以及其他投资人都属于丽珠集团股权激励这一内幕信息的内幕人。
律师:涉嫌内幕交易
对于张明芳泄密丽珠集团股权激励,同时丽珠集团股价波动一事,《每日经济新闻》采访多位律师,律师均表示这有内幕交易的嫌疑。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证券部主任王智斌指出,“分析师提前泄露的信息,造成股价异动,公司才公告停牌,这种利用非公开信息造成股价波动的,肯定涉嫌内幕交易,凡是涉及的人员,都应当受到监管层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同时告诉记者,“卖方研究员泄露公司重大事项,而公司确认有该重大事项,泄露当天对公司股价造成大幅波动,那自然涉嫌内幕交易。”
此外,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日前指出,《证券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根据《刑法》180条规定,泄露内幕信息罪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原文地址:http://news.cz001.com.cn/2014-06/09/content_30085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