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刘明涛

  提前泄密、股价异动、停牌确认!

  中信证券首席分析师张明芳“泄密门”的涉事方丽珠集团(000513),今日公告公司正在筹划股权激励,并即日起停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查阅《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

以及采访律师发现,丽珠集团停牌前消息被泄露以及股价异动,已经构成了一次典型的内幕交易全过程。有资深机构人士告诉记者,真是怕什么来什么,这一停牌,上周五抢进的人会睡不着觉,但现在后悔已经晚了。

  公告确认股权激励/

  上周五闹得沸沸扬扬的张明芳泄密丽珠集团股权激励事件,今日出现情理之中却又在意料之外的演变,丽珠集团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根据深交所有关规定,公司于6月9日开市起停牌,待公司发布相关公告后复牌。

  时间回到上周五,11点17分,中信证券首席分析师张明芳在其所处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布消息称,丽珠集团将于下周二公布管理层限制性股票加期权方案……随着股权激励的完善,未来三年业绩增速逐年加快确定,维持“增持”评级。消息一出,市场一片哗然。由于涉及到内幕消息泄密,张明芳所在群的许多人忙着退群以撇清关系。随着今日丽珠集团公告的披露,张明芳泄密已是板上钉钉的事,并引发外界关于内幕交易的质疑。

  “今日最新公告丽珠集团停牌筹划股权激励事项,如果筹划的结果与该研究员提前泄露的方案相同,则该研究员侵害了普通投资者公平交易的权利,涉嫌内幕交易。如果筹划的结果与该研究员提前泄露的方案不同,则该研究员发布虚假消息的行为同样违规,违反了《证券法》78条的规定,该研究员的行为涉嫌构成虚假陈述。”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证券部主任王智斌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王智斌还指出,除此之外,根据《证券法》第84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发现其从业人员涉嫌存在禁止交易行为的,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该事件中,中信证券是否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也是个疑问。

  内幕信息认定:因股权激励停牌证实/

  同样,根据证券会认定,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而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尚且不说股权激励就是法律规定的一项重大事项,单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和《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最重要一点参考—是否会对证券市场价格造成影响,也都能判定此为内幕信息。

  《每日经济新闻》注意到,最近两个交易日,在张明芳泄密前后,丽珠集团股价表现明显强于深圳成指,累计大涨6.79%,远远跑赢指数,同时远远跑赢医药股板块,且成交金额呈大幅增加趋势。

  内幕交易行为:待监管部门查实/

  有了对丽珠集团股权激励事件内幕人和内幕信息的清楚认定,那么,近来的异常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交易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一、行为主体为内幕人;二、相关信息为内幕交易;三、行为人在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项又包括“以本人名义,直接或委托他人买卖证券;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

  在张明芳泄密丽珠集团股权激励当日,丽珠集团股价涨幅一度超过4%,与跳水的大盘形成鲜明对比,同时该股成交金额全天达到1.08亿元,是6月3日丽珠集团全天成交金额1805万元的5倍。

  而在6月5日,丽珠集团成交金额也出现异常增多,全天成交4987万元,同样是6月3日成交金额2倍之多,同样在融资融券市场,该日融资买入丽珠集团股份资金达到892.59万元,为近20个交易日之最。

  从张明芳的泄密渠道微信来看,其中信医药群里面有多达372位成员。因此,在未来监管层调查中,一旦近两个交易日的交易名单出现了372位成员中的任何一位,那么都将具有内幕交易嫌疑。

  内幕人认定:牵扯多个买方卖方/

  证监会认定,所称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那么,对于内幕人的认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五条规定,“内幕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从张明芳通过微信平台泄密的情况来看,张明芳本人、以及张明芳微信圈所有看到此信息的私募、基金经理以及其他投资人都属于丽珠集团股权激励这一内幕信息的内幕人。

  律师:涉嫌内幕交易/

  对于张明芳泄密丽珠集团股权激励,同时丽珠集团股价波动一事,《每日经济新闻》采访多位律师,律师均表示这有内幕交易的嫌疑。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证券部主任王智斌指出,“分析师提前泄露的信息,造成股价异动,公司才公告停牌,这种利用非公开信息造成股价波动的,肯定涉嫌内幕交易,凡是涉及的人员,都应当受到监管层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同时告诉记者,“卖方研究员泄露公司重大事项,而公司确认有该重大事项,泄露当天对公司股价造成大幅波动,那自然涉嫌内幕交易。”

  此外,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日前指出,《证券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根据《刑法》180条规定,泄露内幕信息罪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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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研究员泄密已是业内“公开秘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王一鸣

  当前,整个证券行业正面临一场监管稽查风暴,各类老鼠仓、内幕交易案持续发酵,资本市场各方大有如履薄冰之感。

  然而,仍有对此不以为然者;6月6日,中信证券医药行业首席分析师张明芳泄密事件在整个投资界引起轩然大波。

  据《每日经济新闻》采访了解,事实上,卖方分析师可谓是信息传递链条的中转站,通过短信、微信等非正式方式向买方机构发送未公开内容、上市公司非公开信息几乎成为业内的“潜规则”。除此之外,通过联合调研、路演、私下小范围当面勾兑等方式进行“泄密”则更为隐蔽。

  重“服务”不重研究

  作为医药业内的研究代表,张明芳本当以研究成果为导向,却为何会做出提早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事情来?这令外界颇为费解。

  对此,年初自某卖方研究所离职的相关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在《新财富》评选以及基金等买方分仓收入重压之下,对卖方分析师的考核,除了看报告专业性、基本面研究深度外,另一项重要考核指标便是“客户服务”。

  “首席分析师的服务考核相较普通分析师明显更高,能同时hold住上市公司及基金关系的分析师才混得开。”该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阐述道。

  那么,上述“服务”指的究竟是什么呢?

  “相比研报需要经过层层审批,效率不高。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非正式方式及时向客户发送尚待公布、亦或非正式研报内容、乃至上市公司非公开信息等几乎成为业内潜规则。如果信息不能先人一步,哪来的新财富买方投票和分仓收入?”某要求匿名的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

  “内幕信息”一般由上市公司到卖方分析师,再到买方机构。若适逢一些上市公司未来诸如有限售解禁、增发等原因,对自身股价存在诉求,通过“泄密”配合机构抬高股价,即有了与卖方分析师、买方机构等“合作”的需求。

  业内人士指出,与上市公司高层关系好的业内大牌分析师,往往可以拿到一手信息,他们会再将其传递出去。所以常见的情况是,某个股票在没有任何消息的情况下提前启动,消息或者研报出来后股价却出现调整。

  相比邮件、短信、微信等形式,通过联合调研、组织沙龙等私密见面会的方式进行“泄密”则更为隐蔽,如在上市公司披露的调研记录中,会简要描述调研内容,但实际调研过程中则可能有额外内容乃至非公开信息。

  据悉,在近期监管层加强稽查内幕交易的高压下,不少券商均对类似微信圈的社交通道予以了关闭。事实上,类似“泄密”现象在业内普遍存在,“但一般不会说得很明,以私下交流为主。”在该人士看来,张明芳行为太过出格。

  卖方“研报门”层出不穷

  “现下的券商研究所模式存在问题,环境把买卖双方逼得浮躁,基础性的框架性研究越来越不受重视,分析师到处探听消息,"服务"在买方机构对分析师的评价中占据比重越来越高,出事是早晚的。”上述前卖方人士总结道。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观察到,除了本次曝出的“泄密”门,针对券商分析师这一群体,近两年先后爆出的有中国宝安、攀钢钒钛及重庆啤酒等一系列的“研报门”事件,共同点为偏重探听消息、捕捉题材等以夺取眼球的研报。这不禁令人思考其中原因。

  以中国宝安及信达证券研报门为例,自2010年第四季度起,先后有湘财证券、平安证券及信达证券等四家券商发布关于中国宝安的研究报告,均称中国宝安拥有丰富的石墨矿资源。与此同时,公司股价从2010年下半年到2011年3月涨幅一度超过150%。

  但中国宝安却在2011年3月15日发布澄清公告,明确否认自身拥有石墨矿。之后公司股价暴跌,不少投资者损失惨重。

  彼时业内争议之处主要在于:券商是否利用虚假信息或内幕信息发布研报,是否存在违规向特定客户发布研报的问题。

  2011年6月,信达证券等发布声明致歉。但亦有法律界人士对此提出质疑,同年初,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曾向北京证监局递交了投资者请求查处信达证券的《申请书》并获受理。

  对于该事件最终结果,法律界人士表示至今尚无定论。不过,据此前证监会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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