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李燕忻尚伦

  “8·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601788,股吧),601788)内幕交易事件利益受损的投资者们看到了曙光。昨天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表示,已正式受理了原告包巨芬诉被告光大证劵股份有限公司证劵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一案。至此,光大证券内幕交易事件正式进入民事诉讼阶段。

  据悉,截至目前数名代理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的律师已经向二中院提交了数十起涉及该事项的案件。

  近期或有大量案件跟进

  在得知二中院受理了一起光大证券“8·16”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后,律师许峰表示,“好呀,那我才提交的8个案件也有希望了。”许峰表示,昨天上午他所代理的8个类似案件材料刚刚提交给二中院,当时法院表示将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立案与否。

  实际上,早在11月18日,即最高院下发通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严义明律师就代表了18名受损投资者向二中院递交了共同诉讼的起诉材料。

  据严义明表述,当时他被二中院立案庭法官告知,“原则上不接受共同诉讼”。鉴于每个投资者需要单独立案,当天仅提交了一位有单独亲笔签名的投资者材料,涉及损失金额近10万元。“明天我们会再次询问法院案件受理情况,并陆续提交其他投资者的起诉材料。”该所一名律师称。

  同样代理了光大证券“8·16”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诉讼的王智斌律师也表示,其代理10余起案件均涉及期货类,诉状将在近两周内提交给二中院。

  许峰律师指出,此次提起索赔的受损投资者可能比公众所理解的范围要窄得多,索赔依据主要是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定性,所以提起索赔的投资者只能是与光大证券在特定时间内(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同时进行善意反向交易的投资者。包括股票、股指期货、基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股指期货和基金对应的样本股票投资者,其中涉及的股票超过500只。

  因此可以预见的是,近期二中院还将受理大量的类似案件。

  股民维权案新标杆

  正值新《证券法》修法之际,该起涉及面较广的案件,法院将如何确立受理标准、将如何做出赔偿认定,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多数律师均认为,这起案件具有股民维权的标杆性作用。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上证股市忽然飙升,瞬间从2074点疯长5%至2198.85点,两分钟内的成交额达到87亿元。事后发现,这是一起因光大证券自营策略交易系统出现问题而上演的“乌龙”。

  当日13时至14时22分,光大证券公司高管层决策后转换并卖出50ETF、180ETF基金以及卖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

  14时22分,光大证券才向公众公告了事件的真正原因。据此,证监会认为在向公众公告前,“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分股,实际成交72.7亿元”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当天下午的上述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2013年11月1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光大证券2013年8月16日下午将所持股票转换为180ETF和50ETF并卖出的行为和2013年8月16日下午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光大证券原总裁徐浩明等人为责任人员。

  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307.08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收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35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5.23亿元。内幕交易行为相关责任人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者、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11月15日,光大证券发布公告称,已经于11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至此,光大证券“8·16”事件及内幕交易有了官方说法。基于证监会内幕交易的定性,在该事件中利益受损投资者的民事索赔问题成为关注焦点。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就光大证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和如何管辖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通知指出,起诉人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光大证券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依据,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的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导致其损失为由,采取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昨日,光大证券上涨3.18%,收于9.42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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