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张昊

  8月底以来,A股市场上对土地流转概念的炒作如火如荼,拥有广阔土地的资源的亚盛集团(600108)更吸引到资金眼球。作为龙头股,8月底以来该股涨幅超过50%。

  然而,在股价强势上涨背后,公司大股东以及一致行动人在高位大举减持却引发了有关交易所对于公告“窗口期”定义范围存差异的讨论。同时,由于三季报业绩利空,有证券律师认为,大股东减持或涉嫌内幕交易。但上市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认为没有违规。

  土地流转龙头遭减持

  10月31日亚盛集团三季报出炉,2013年前三季度公司营收15.72亿元,同比增长5.99%,净利2.39亿元,同比降20.99%,每股收益0.1232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翻阅公司公告时发现,2013年10月10日,亚盛集团发布了一则股东减持股份公告,自2013年9月11日~10月8日,公司大股东甘肃农垦及其一致行动人亚盛盐化在二级市场累计减持亚盛集团3102.581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9%。

  其中,2013年10月8日大股东甘肃农垦减持1188.5888万股;2013年9月11日~10月8日亚盛盐化累计减持本公司股票1913.9928万股

  8月底以来,A股市场关于土地流转概念炒作大热,亚盛集团是农业类上市公司中除北大荒以外土地资源最为丰富的上市公司,2013年公司种植面积61万亩,统一经营面积40万亩,因此公司成为前期土地流转概念炒作龙头。8月底亚盛集团股价尚在7.30元一线,10月14日已创下11.30元的新高,1个多月时间股价涨幅高达54.79%。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大股东农垦集团完成最后一笔减持的时间是10月8日,而亚盛集团披露三季报公布的日期是10月31日。

  两交易所规定存差异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查阅相关监管规定后发现,亚盛集团大股东上述减持引发了当前有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监管规定不一致的讨论。

  在深交所中出具上市公司规范指引中,对于大股东的减持行为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7条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重大事件筹划期间至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换言之,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不可减持。

  不过记者在查阅上交所相关规定时却发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4.7条则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两相对比,记者注意到,深交所相关规定是:大股东和实际控制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不得减持;但上交所相关规定是:在年报、中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减持。

  就上述情况,记者致电上海一家上市公司董秘,该董秘认为,大股东派员出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情况不少,作为关联人,在定期报告出台前30日减持仍有不妥。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表示,两个交易所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出入,亚盛集团大股东精准地钻了漏洞。

  公司:大股东减持未违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道,亚盛集团10月31日公布的三季报显示,亚盛集团今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9亿元,同比降20.99%,当日公司股价大跌5.63%。

  与此同时,记者查阅公开资料后注意到,亚盛集团部分高管有在大股东农垦集团以及一致行动人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任职的情况,比如公司公司董事长杨树军同时兼任农垦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亚盛集团副董事长何宗仁兼任农垦集团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农垦集团总会计师毕晋,出任亚盛集团董事。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由于亚盛集团三季报净利润下降20%,大股东农垦集团高管同时兼任上市公司的高管,大股东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利用内幕信息高位出逃而把投资者套在高岗的嫌疑,涉嫌构成内幕交易。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昨日,记者以投资身份致电亚盛集团证券办,证券办相关人士表示,相关行为属大股东所为,与上市公司无关。该人士还认为,大股东减持没有违规,如果违规,监管机构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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