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因与原受让方起冲突而引起市场关注的四海股份股权转让案,正式被认定为信披违规。昨日,四海股份董秘王雯娟向南都记者解释称:“刚担任董秘不久,许多工作正在交接。公司之前没有接到控股股东的通知,因此没有公告。”昨日,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表示,针对重组进展的重大变化,该公司信披不及时,有虚假记载的嫌疑。而这期间,濮黎明又将控股权再次转让,这会否影响公司的控股权?四海股份董秘王雯娟表示,目前的大股东为善意第三方,诉讼事项不影响其地位。
5000万股被两次转卖
昨日,四海股份公告称,公司收到内蒙古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该公司自2012年4月以来未按规定披露原实际控制人濮黎明、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河之洲)的股权转让事宜。而今年2月法院关于该公司股权转移协议解除的判决,该公司更是隐瞒了整整4个月。
四海股份股权转让纠纷由来已久。据相关材料显示,2011年8月29日,大河之洲与浙江众禾(时为四海股份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濮黎明签订了《关于股权转让及重组之框架协议》,双方约定大河之洲以3亿元受让浙江众禾持有的四海股份5000万股股份。但随后浙江众禾却以同样的方式将上述股份转让给了合慧伟业,于是引爆了此次股权转让纠纷案。
按照四海股份公告,2011年8月第一次重组,“因在股权转让相关事项上存在分歧”而终止;2012年4月第二次重组,因“对外投资的行政审批风险较大,新矿业公司成立及正常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该对外投资的相关条件尚不成熟”而放弃。
由于对屡次重组无果充满失望,浙江众禾决定与合作伙伴大河之洲彻底分手,2012年6月18日向绍兴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框架协议》,并不再返还大河之洲支付的8000万元定金。然而,浙江众禾却未将这一重大信息告知对方,即使是起诉次日大河之洲派人洽谈重组新方案时,也只字未提。
在大河之洲代理人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合作人练育梅律师看来,“对方(浙江众禾)不仅隐瞒诉讼事项,还涉嫌恶意利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企图侵吞8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在大河之洲缺席的情况下,绍兴市中级法院2013年2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浙江众禾与被告大河之洲于2011年8月29日签订的《框架协议》;大河之洲已支付的8000万元定金归浙江众禾所有,不再返还。
而直到上诉期大限将至,大河之洲才知晓一审判决一事,并在最后时间提出上诉。6月9日,该案二审在浙江省高院举行。
据大河之洲高管透露,当初和濮黎明签合同时,是知道濮“有将重要资产转移出上市公司打算的”。对此,浙江众禾代理律师回应称,“这个重组协议,实际上就是我们与上诉人签署的补充协议。协议里四海股份的出资是为了倒账。”其进一步解释称,“倒账实际上不发生实际交易,钱通过四海股份走账的方式,从大河之洲支付给浙江众禾。”
大股东未告知诉讼事项
上述纷杂的股权纠纷看似是在几家公司之间展开,但对于四海股份的投资者来说,可以说是面临灭顶之灾。持续了近两年的四海股份重组过程中,投资者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2013年6月,双方的纠纷才浮出水面。
而在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看来,四海股份对于重组进展的重大变化,信披不及时,有虚假记载的嫌疑。
此次内蒙古证监局的监管决定书中认为,四海股份的信息违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四海股份的第二次重组,二是浙江众禾、濮黎明起诉北京大河之洲以及一审法院判决的事实。
对此,四海股份董秘王雯娟解释称:“许多工作正在交接,公司之前没有接到控股股东的通知,并不了解诉讼事项,因此没有就此进行公告。”浙江众禾则在给上市公司的回函中称,该诉讼是其与第三方的行为,不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故未将该诉讼事项告知上市公司。
内蒙古证监局责令四海股份在7月31日之前改正,上报书面整改报告;并在公司公告媒体上对未依法披露的上述事项作出公开说明。
值得一提的是,四海股份因信披违规受罚并非首次。2008年12月10日,时代科技(四海股份前身)就曾因未如实披露所置入资产情况,被深交所处罚。
目前四海股份的大股东已经成为合慧伟业,正在进行二审的浙江众禾、大河之洲之间股权转让纠纷会否影响其地位?王雯娟表示,合慧伟业为善意第三方,诉讼事项不影响合慧伟业的大股东地位。
[说法]
浙江众禾在给上市公司的回函中称,股权纠纷诉讼是其与第三方的行为,不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故未将该诉讼事项告知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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