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地址:http://stock.stcn.com/content/2012-06/07/content_5851645.htm
 

    济南市中院对山东京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受理,激发了ST国通 更多中小股东的维权诉求。相关律师就此给出了投资者提出索赔的条件。

    本报昨日曾报道,深圳锦湖湾投资、北京高石创投以及自然人张瀚冰起诉山东京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已获济南市中院接收,进展最快的案件将于6月28日开庭审理。文章见报后,即有投资者向本报咨询具体索赔程序等事宜。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上述三原告的代理律师)对此表示,因山东京博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且在2007年7月24日至2012年3月15日期间买入ST国通,并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持股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申请。

    王智斌进一步解释称,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山东京博在2007年7月24日所持ST国通股权比例达到5%后,并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就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情况作出书面报告,亦未通知ST国通并予公告,并继续实施买卖交易。因此,7月24日可以看作山东京博虚假陈述的实施起点,而直至今年3月16日监管部门通报这一案情后,外部投资者方获悉其违规交易。同样,由于在证监会通报前外界并不知晓山东京博的违规行为,投资者之前的投资操作并未受到影响,因此,在上述时间段买入但又将持股全部抛售的投资者不能纳入索赔序列。

    王智斌表示,对于山东京博虚假陈述一事,杰赛律师事务所目前仍在征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集体维权。“除上述三名投资者外,我们目前另与部分ST国通中小股东就此达成了一致,待时机成熟时将分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