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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08网上海9月6日电(记者龚雯)9月5日,一场围绕天方药业(600253,股吧)的投资者维权索赔案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而就在几日前,维权律师以实名举报的方式,向中国证监会举报关于天方药业涉嫌虚假陈述、瞒报项目、数据不实等在内的10条“罪状”。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正值天方药业重组的关键期,诉讼和举报信会否成为其“绊脚石”,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5日开庭诉讼现分歧双方陷入胶着战

  今年3月份,一位投资者以财政部发布的一份会计质量检查公告为依据,以上市公司构成“虚假陈述”为事由将天方药业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此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共计60.4万元。

  对于投资者的诉讼,天方药业在7月27日的公告中称“对原告姜桂英恶意诉讼的行为保留追诉的权利。”9月5日,这一案件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记者采访发现,在一系列纷繁复杂的证据中,目前双方争论的焦点有两点:一是行政处罚的对象究竟是谁;二是上市公司是否构成“虚假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显示,2010年财政部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114户企业的2009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发现天方药业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外单位票据贴现息787万元;以假发票列支费用79万元;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银行承兑汇票9.35亿元;在无发票的情况下,列支销售服务费2978万元;将公司资金255万元存入员工个人账户;少缴各项税款131万元。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并对该公司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告代理律师王智斌说,根据财政部公开信息显示,被处理决定的对象应该就是天方药业,因公司“虚假陈述”和没有及时信息披露,原告姜桂英在2010年3月16日至2011年10月27日的因果关系股19.75万,按照买入和卖出的均价估算,损失50余万元。

  对于这一点,天方药业给出了完全不一样的说辞。公司表示,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认为“将公司资金255万元存入员工个人账户”是“公款私存”,违反规定,从而做出“罚款3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但这一对象是天方药业下属子公司天方中药,而非上市公司本身。另外,针对其余上述检查结果,专员办提出的要求是“责令其认真整改,调整会计账务,补缴相关税款”,均属于行政处理而非行政处罚。

  “财政部的公告比较笼统,没有具体区分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而在正式查处文件中对于3万元处罚对象表述得很详细,应该是天方中药。”天方药业代理律师张洪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我们在5日开庭前已向法院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

  另外,张洪明还强调,子公司的“公款私存”行为并没有影响天方药业对外公布的合并财务报表,简单理解就是子公司将一笔货币资金放错了地方,尽管违规,但并没有“流出”体外,所以上市公司反映的数据依然是真实的,因而不涉及“虚假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