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网讯】9月6日,东阳光科(600673,SH)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溪煤业)新增5起诉讼,涉诉金额合计1525万元,而5起案件均与鑫源煤矿有关。

        狮溪煤业在兼并重组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以下简称鑫源煤矿)后,便深陷鑫源煤矿的债务诉讼纠纷。东阳光科在8月18日公告称,狮溪煤业因在重组鑫源煤矿的过程中产生民事纠纷,收到了人民法院传票,诉讼案件高达28起,各项诉讼累计涉诉金额合计4429.1万元。
东阳光科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在签订重组框架协议时,鑫源煤矿除了告知有一笔1500万元的借款以外,并未告知其余的债务情况,而且当时鑫源煤矿还向狮溪煤业出具了无其他债务的承诺函。
再增5起诉讼
        东阳光科公告,狮溪煤业在近日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传票及《民事起诉状》副本。债权人因与债务人刘成良、鑫源煤矿之间的民事纠纷,提起了民事诉讼,同时认为鑫源煤矿已并入狮溪煤业,故将狮溪煤业列为共同被告。
        据了解,本次新增的5起诉讼案件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成良和鑫源煤矿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狮溪煤业作为共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东阳光科称,上述案件已立案,但尚未开庭,目前暂时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具体影响。
东阳光科证券部工作人员回应,狮溪煤业已聘请了当地律师事务所协助积极应诉,同时采取法律措施主张权利。
据东阳光科最新公告,狮溪煤业多次被连带起诉均因对鑫源煤矿进行煤矿重组整合所致,且涉案纠纷均为鑫源煤矿及刘成良故意隐瞒的债务纠纷。
        公开资料显示,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当地政府 的主导下,2013年狮溪煤业对鑫源煤矿实施重组整合,双方先后签订了《采矿权转让合同》《兼并重组合作框架协议》和《采矿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
        东阳光科称,在签订相关重组协议时,双方已经约定,鑫源煤矿在参与整合前的债权债务和矛盾纠纷等其他遗留问题,均由被兼并方自行承担,与狮溪煤业无关。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分析,标的公司未告知既有债务,首先是构成了违约,标的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还是要以自有资产进行独立清偿,如果不能清偿将进入破产清算,收购方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标的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谋求彻底解决方案
        2013年12月10日,狮溪煤业在与鑫源煤矿签订重组协议后,鑫源煤矿告知狮溪煤业,其在2012年6月5日通过让桐梓县会场煤矿作为联合担保的方式,向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500万元(月利率为12.3‰),到期还款日为2014年6月3日。现尚欠未还贷款1500万元,利息92.17万元(暂计至2013年12月31日)。
        东阳光科证券部工作人员称,这是鑫源煤矿唯一告知狮溪煤业的一笔债务,当时协议由狮溪煤业代为偿还,在双方设立新公司以后,狮溪煤业从新公司的分红中慢慢取回之前的偿还款,但是现在新公司并未成立,鑫源煤矿也没有其他的还款方式,所以现在打算以起诉鑫源煤矿方式追偿。
        据了解,当前除了一起10万元的诉讼案件调解成功以外,鑫源煤矿与狮溪煤业作为共同被告的债务诉讼案件仍有32起,之后是否还会有与鑫源煤矿有关的债务诉讼,仍未可知。
        东阳光科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是按照最坏的打算,债务诉讼案件都被判偿还,东阳光科及狮溪煤业要承担全部的连带责任,事后再向鑫源煤矿追偿。
        据统计,当前除了已了结的一起10万元债务,剩余32起诉讼案件所涉金额总计为5944.1万元。
王智斌认为,直接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来承担债务,对债权人当然是一种保障,但是对上市公司的公众股东并不公平,这是模糊了上市公司自己的有限责任。
        而深陷鑫源煤矿债务诉讼的东阳光科及狮溪煤业,更在担心是否有更多与此相关的债务诉讼。东阳光科证券部工作人员称,公司最终目的是要彻底解决,而不是仅仅针对现在已经存在的诉讼。
东阳光科证券部工作人员透露,东阳光科及狮溪煤业已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而且正与律师团队商讨应对方案,但是目前仍未获得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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