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上市公司董事隐瞒关联关系进行同业竞争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对公司应负有的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应该归公司所有。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隐瞒关联关系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告知义务。证交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惩戒。
法律依据:《股票上市规则》
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本所备案。
17.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