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如果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证监会举报。举报形式一般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举报内容除了包含举报事实、投诉请求外,还应当载明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理由。

   一般情况下,证监会在收到举报信后15日内需要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举报人。正式受理后60日内办结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可延期30日。举报人如果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处理意见30日内请求有关部门复查。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举报人如对复查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复查意见30日内书面提出复核请求。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