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位证券律师联署致函证监会 建议先行赔付实施听证机制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让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欣泰电气(3.030, 0.00,0.00%),站在舆论的风口浪尖。承销商兴业证券(7.920, 0.04, 0.51%)随即公告,启动设立人民币5.5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
为了专项基金的制定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同时细化专项基金中一些赔付细节,如哪些投资者符合先行赔付标准,赔付金额如何确定,赔付条件是否等同于放弃诉讼权利等,2016年7月11日,由证券时报维权律师团成员之一的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共同起草,来自全国8个省市16位从事证券维权的一线律师共同讨论,并连署致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刘士余主席、黄炜主席助理,建议在欣泰电气先行赔付案中实施听证制度,并对兴业证券先行赔付基金方案提出修改意见。
截至目前,上述《建议函》和《意见书》已通过邮寄与电邮方式送至中囯证监会。
《建议函》中,上述律师一致认为,先行赔付制度具有的效率合理性与积极意义值得充分肯定,它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权益问题上发挥的有效作用与导向无可置疑。鉴于欢迎这一创新之举,同时出于证券维权法律工作者应有的历史职责,为了进一步完善先行赔付制度,上述律师建议,在赔偿方案正式出台后的征求意见期内,加入公开的听证会议程序,并由中囯证监会或中囯证监会投保局/指定机构主持,同时接受证券维权律师申请参加听证。根据听证会议结果,裁定通过修订后的赔付方案并实施。
显然,建立先行赔付制度的听证机制,将进一步有助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达到公正与效率、公开透明与依法治理、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的目的。上述律师建议,从兴业证券在欣泰电气案先行赔付的实践中率先试行。根据实践情况,再对先行赔付制度加以制度化完善,并在即将出台的先行赔付实施细则中予以载明。
“如果对中囯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案先行赔付方案实施听证,作为欣泰电气案的中小投资者委托的证券维权律师,我们将推举两名代表,申请出席有关听证会议。”宋一欣律师称。
在《意见书》中,上述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从事证券维权工作的经验以及市场公开信息,对兴业证券先行赔付欣泰电气投资者初步方案提出以下四点修改意见。
首先,先行赔付方案不应该扣减任何所谓市场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兴业证券等公布的先行赔付方案,在投资者差额损失方面均注明了需要扣减市场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上述律师认为,此举明显违反了《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是对保荐人先行赔付投资者制度的严重亵渎,必须予以纠正。
“兴业证券方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期间什么因素导致其主张的所谓市场风险,兴业证券也并无任何证据证明,是其主张的所谓市场风险导致欣泰电气投资者的损失。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兴业证券对前述两个问题具有严格的举证责任,否则扣减市场风险主张不可能得到支持。”宋一欣律师称。
“在国家此次正式推行保荐人先行赔付投资者制度之前,相关方面已经进行了违法违规者主动赔付投资者制度的试验,在主动赔付方案的制定方面积累宝贵经验。值得一提的是,平安证券补偿万福生科(21.370, 0.31, 1.47%)投资者等方案中,并没有扣除所谓市场风险的做法。”许峰律师补充。
其次,先行赔付方案中揭露日、更正日的确定应该有足够的广度,而不应该在法律底限上下徘徊。
兴业证券先行赔付方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若干词汇,但上述律师认为,兴业证券对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理解还不够深入,甚至有失偏颇。
“揭露日、更正日如何确定、确定几个,是评价兴业证券先行赔付方案优劣的重要标准。鉴于此,希望兴业证券拿出最大诚意,保护最大范围投资者的先行赔付方案。”许峰律师称。
其三,先行赔付方案应该明确兴业证券先行赔付欣泰电气投资者的性质及后果。上述律师认为,如果兴业证券先行赔付的性质是和解,兴业证券与欣泰电气投资者双方和解完毕后,对于投资者损失没有得到全部赔偿的部分,投资者可否另行主张需要明确;如果欣泰电气投资者领取赔偿款和解的条件是放弃诉讼权利,先行赔付方案应当明确并重点提示投资者,以免误导,让投资者失去最大化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其四,兴业证券应该披露详细的投资者损失计算方法。在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实务当中,对于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如果采用不同的损失计算方法,经常都会得出不同的损失结果。
上述律师认为,在存在多种损失计算方法的情况下,应该采用投资者损失最大化的计算方法,以体现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的意义和宗旨。建议兴业证券披露详细的投资者损失计算方法,并且说明这种方法是否对每个投资者都是最大化利益保护。
上述律师一致认为,兴业证券当前披露出来的先行赔付方案信息,尚缺少必要的投资者保护理念,先行赔付方案部分内容甚至涉嫌违法,所以,其公开呼吁兴业证券能够依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正式赔付方案出台前,能够对先行赔付方案不足之处及违法部分作出修改,以充分保护广大欣泰电气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重新树立兴业证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我们也公开呼吁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投资者保护机构,能够督促兴业证券对先行赔付方案作出更加合理合法的修改,以免留下历史遗憾。”宋一欣律师称。
附:连署建议人名单(排列不分先后,均经电子确认)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起草人)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起草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
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田慧峰律师
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禹丽云律师
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张洪明律师
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纪文军律师
陝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王林律师
广东万勤律师事务所肖江华律师
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郭金福律师
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谭小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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