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赢”证监会 风神股份开先河
上周,欣泰电器因欺诈发行成为被强制退市的第一家上市公司,但有时候,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并非无法撤销。
风神股份(600469,股吧)上周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经历一年多的诉讼后,风神股份最终“告赢”了当初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河南证监局以及证监会。
从公开信息来看,证监会自1992年10月成立以来,至少有6次被送上法庭成为被告,但尚未败诉过,风神股份打赢证监会这一“前所未有”诉讼案例的出现意味着什么呢?
证监会首尝败绩
风神股份遭到处罚一事要追溯到2013年12月份,彼时风神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被河南证监局立案调查,2015年3月6日,风神股份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南证监局之所以给予风神股份处罚,是因为其查明风神股份在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会计信息中关于“三包退赔、返利、三包优赔业务入账金额”方面存在虚假记载。对此,河南证监局对风神股份做出警告和60万元罚款处分,并对其相关负责人处以5万元到10万元的罚款。
但是风神股份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异议,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此前确实有通过行政复议撤销之前行政处罚的先例,例如水井坊和天目药业(600671,股吧)。”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告诉记者。
2015年8月3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河南证监局的原有决定。行政复议失败的风神股份并未甘心受罚,其在2015年8月19日向郑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河南证监局以及证监会一同告上了法庭。
在近一年的审理中,风神股份和河南证监局、证监会围绕着10多个处罚焦点进行了争论。其中,针对风神股份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属于虚假记载是否正确一事,郑州中院认为,风神股份2011年、2012年三包退赔等业务均为实际发生的业务,河南证监局对此也予以认可,故该业务金额不属于不存在的事实,风神股份的行为不属于虚假记载,而是更符合重大遗漏司法解释的含义,因此郑州中院就风神股份虚减利润、虚增利润一事,认定河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事实不清。
最终,郑州中院判定“河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判决撤销上述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河南监管局在此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此外50元诉讼费由河南证监局及证监会负担。
虽然判决已下,但对于郑州中院一审判决的结果,有部分律师表示仍然存在异议。“郑州中院认定风神股份行为不存在虚假记载,但该院也承认了风神股份行为符合重大遗漏的司法解释。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都属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在此前听证时风神股份对认定信披违法行为并没有异议、只是辩驳没有虚假记载的主观故意和违法情节轻微,证监局据此处罚当然正确,一审判决以不属于虚假记载、更符合重大遗漏为由撤销处罚,很难令人信服。”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表示。
胜诉不等于胜利
不论结果是否存在异议,风神股份也开了一个先河:在法庭上“打败”了证监会。王智斌直言,通过行政诉讼撤销行政处罚的案例据他所知“目前还没有过”。而根据公开报道,证监会在此前总共6次成为法庭上的被告后,也大多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以胜诉告终。
此前6件起诉证监会的案例中,有5个案例的原告一方是上市公司高管,例如格林柯尔系创始人顾雏军,和光商务原副董事长黄勇,光大乌龙指案后状告证监会的杨剑波。但不论原告以何种理由起诉证监会,其起诉请求最后均被法院驳回了,最著名的当属证监会面对杨剑波“错单后对冲,是对交易对市场负责”的表述后。举出反例称“一个人收入消费相匹配,赚一百块,有天早上,意外花了1万块钱,就去市场上抢1万块,能不算犯法吗?”
同时,也有小散状告证监局不作为的案例。2013年股民管某投资银行股票亏损约10万元,怀疑银行披露的会计报告有假,他申请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查实并处罚。证监局回复银行没问题后,管某起诉证监局行政不作为。2014年1月,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了管某的诉求。
相比前述案例,风神股份案能够获得胜诉的一方面原因在于该公司的诉讼要求并不高,涉案金额也不大。据了解,风神股份律师在状告证监会时认为本案只是虚报利润在“重大性”确认方面存在问题,量刑标准过高。起诉并不是对自身虚构利润的辩解,而是对监管部门的差异对待不满。
不过,风神股份胜诉后也并不意味着该公司到了庆祝的时候。即便是该判决成立,也不影响证监会重新对风神股份做出行政处罚,只是行政处罚的理由会由虚假记载改为重大遗漏,若依然做出了行政处罚,股民仍然可以据此索赔。
同时,在上周五的例行发布会中,证监会称,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提起上诉。目前其正在认真研究判决内容,将根据情况进行下一步工作。
“风神股份的胜诉仅仅是一个个案的问题,对将来的执法环境未必会产生直接的影响。”王智斌对记者表示。